扬州铭溢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扬州铭溢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扬州铭溢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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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铭溢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2025)扬州铭溢破管字第011-1

2025512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1002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扬州铭溢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溢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529日作出(2025)10021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江苏东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扬州铭溢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一)调查职工债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下称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调查过程

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的依据有:1.前往扬州市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陵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广陵区社保医保机构及人民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2.管理人通过微信向职工了解核实的情况;3.职工向管理人提供的盐城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三)调查结果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欠付陈英、刘翠萍、徐状叶等3名职工经济补偿金共计50,636.23元,详见职工债权表。

(四)其他事项说明

1.管理人确认的职工债权的相关证据材料现由管理人保管,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依法将职工债权及劳务报酬的调查情况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202578-2025722日)。

3.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劳务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职工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扬州铭溢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职工债权表

扬州铭溢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表

 

单位/币种:元/人民币

序号

债权人名称/姓名

确认金额

备注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

陈英

17097.60

仲裁裁决书总金额23150.6元,裁决后已支付工资6053元。

2

刘翠萍

14384.32

仲裁裁决书总金额20490.32元,裁决后已支付工资6106元。

3

徐状叶

19154.31

仲裁裁决书总金额25455.31元,裁决后已支付工资6301元。

 

合计

506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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