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碧桂园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

瓮安碧桂园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20 公 开 人:瓮安碧桂园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520次
  • 打印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2月23日作出(2026)黔27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瓮安碧桂园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13日作出(2026)黔27破12号《决定书》,指定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为瓮安碧桂园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破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现场申报

瓮安碧桂园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持申报材料到下列地点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都匀市大龙大道9号南州国际清华苑6栋1单元5层2号;联系人:刘文耀律师,联系电话18722810175(微信同号);莫江律师,联系电话18181458996(微信同号 )。

注:现场申报的,按国家法定工作日接收债权申报资料。

(二)线上申报

线上债权申报方式:请线上申报的债权人先与管理人电话沟通后,将债权申报资料按本公告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材料”的规定扫描为PDF文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邮箱号346924510@qq.com、961756182@qq.com)或微信(微信号18722810175)后,致电沟通,并预约核对原件。

(三)申报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00时至2026年5月6日17:30,(注:具体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二、债权申报需提交材料

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债权申报表》(见附后材料)。

(二)《债权申报材料清单》(见附后材料)。

(三) 申报人身份证明。申报人是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见附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

(四)授权委托书(见附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见附后材料)。

(六)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请自行复印好)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书及票据、划账单等履行凭证。

2.债权人如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等优先权的,还须提交证明优先权的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计算至黔南中院裁定受理瓮安碧桂园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日,即2026年2月23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对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进行说明。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申报人申请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七)债权申报承诺书。

(八)执行情况证明书(见附后材料)。

三、债权申报范围

(一)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26年2月23日)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26年2月23日)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三)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四)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五)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六)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七)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八)破产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九)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系自他人处受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十三)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有权申报。

四、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本公告第二部分“申报债权需提交材料”的要求,并按照该部分规定的顺序现场直接提交给破产管理人,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且需携带证据材料原件至现场,由破产管理人核对;线上申报的,管理人审查后需提交原件给管理人核查。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明确是否主张对瓮安碧桂园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优先权,并明确说明优先权的标的物、债权额等情况。申报债权时未主张优先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三)申报债权数额必须具体明确,同一债权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四)申报债权时未申报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视为放弃主张。

(五)申报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虚假、隐瞒陈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破产管理人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未依法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产生的费用收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强制执行申请费的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且每户债权不低于200元。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以及会议地点:2026年5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召开(如有变动管理人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

瓮安麒龙公司债权申报材料.doc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