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聘审计机构邀请函

中钢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聘审计机构邀请函

公开时间:2026-03-17 公 开 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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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启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作出(2025)鄂01破申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中钢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下称:中钢湖北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2025)鄂01破40号《决定书》,指定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现根据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管理人拟选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特此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参与竞聘,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概况和审计工作范围

(一)预算金额及付款方式:

1.审计费用共计不超过人民币两万元(含税、差旅);

2.付款方式:本次审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出具定稿的审计报告后十日内支付80%,协助配合管理人完成债务人税务注销(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出具税务清算报告)后支付剩余20%。

 (二)审计工作范围包括:

1.以2026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具体基准日待选定后根据法院及管理人工作要求进行确定)出具清算的审计报告;

2.对债务人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3.对债务人与股东(含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出具审计意见;

4.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资产进行核查;

5.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审核工作;

6.对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情形进行审计;

7.对破产期间清算所得以及资产处置进行税务测算;

8.根据管理人的工作实际,其他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中钢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原名中国钢铁炉料中南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8764万元,1993年主管单位变更为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2002年划转至中钢资管公司管理。2021年12月27日,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中钢资管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注册资本为432.335157万元。法定代表人:蒋国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7467C;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铭新街十九号;营业期限:1990-11-02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为供应销售金属材料、炉料、矿石、焦炭、铁合金、木材、水泥、金刚石、水渣、碳素制品、橡胶及制品、石油及制品(不含成品油)、机械、电器设备、工矿设备及专用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物品)、家用电器、摩托车及配件及其修理服务;受总公司委托的代购、代销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信息、技术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管理人目前掌握的仅债务人2002年度至2025年的财务凭证、财务账本。债务人的主营业务早在2002年便已停止,目前仅有部分房产在对外租赁。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截止2025年4月30日的《审计报告》,债务人资产总计29,454,232.07元、负债总计112,644,423.92元、净资产-83,190,191.85元。

 

三、委托中介机构基本要求

    1.应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2.开展工作应严格依法、合规,遵守执业道德;

3.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和各方不当意图的影响;

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准确工作方案。

 

四、审计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相应审计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 年司法委托鉴定机构名单》或破产管理人名册;;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近三年以来具有类似的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审计项目业绩;

5.尊重委托人安排,能够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

5.在参加本次审计活动的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7.中介机构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8.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计机构应提供的资料

1.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机构成立时间、规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选聘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资质证书。审计机构具备对债务人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所需的资质证明文件;

3.从业经验。审计机构曾参与相关破产案件审计工作的证明材料;

4.审计机构拟定的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审计项目的工作计划、工作流程、预计完成时间、工作成果形式等;

5.拟参与本审计项目的全部工作人员的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职称、简历及工作分工等;

6.审计机构拟定的报价方案;

7.无惩戒或处罚的说明。审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近三年内未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未受到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者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明;

7.与债务人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8.授权委托书;

9.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 年司法委托鉴定机构名单》或破产管理人名册的证明资料;

10.审计机构认为必要提供的资料。

 

六、评选流程

(一)本公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二)参选机构需在2026年3月31日下午15时前将参选材料邮寄送达或者派员送达至管理人处,逾期管理人不再接受材料。

(三)管理人将组织管理人成员召开评审会,按价格优先原则综合业绩评定中介结构。

(四)管理人评审选择中选单位,并在全国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异议期为三个工作日。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公示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将与中选单位签订正式委托合同。

 

七、竞聘资料提交时间及方式

有意向的审计机构请按照本邀请函第六条的要求准备相应资料,并于2026年3月31日下午15时前,将竞聘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至管理人邮箱952363267@qq.com,原件请同时邮寄送达或者派员送达至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方式:谭律师,13257297836,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时代18楼。

 

 

中钢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17日

 

 

附件

选聘审计机构的邀请函.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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