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陈建类个人破产程序裁定书

终结陈建类个人破产程序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2-05 公 开 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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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591执个7号之一

申请人:陈建管理人。

代表人:吉鹏程,系管理人负责人。

2025 年 7 月 17 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陈建的申请裁定

受理其类个人破产程序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

0591 执个 7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担任陈建管

理人。2026 年 1 月 28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协

商被执行人并提出的债务清偿和解方案两次经债权人会议

表决均未通过,根据相关规定,请求本院裁定终结陈建的类

个人破产程序。

经审查,本院裁定受理本案后,向被执行人陈建的已知

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管理人亦通过被执行人自行申

报、赴法院阅卷、查询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裁判文

书网等方式全面梳理了已知债权人的信息并通知其申报债

权。2025 年 11 月 6 日,2025 年 11 月 28 日,管理人协商被

执行人陈建制作的债务清偿和解方案先后两次提交债权人

会议表决,但均未能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第 16 条

第 3 款之规定,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

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据此,本

案已符合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的条件,相关债权人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陈建类个人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 长

王贤成

判 员

韦 超

判 员

朱文峰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吴新宇

记 员

刘文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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