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行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

关于海南行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

公开时间:2026-05-29 公 开 人:海南行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448次
  • 打印

关于海南行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

(2026)行远破管字第6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南行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住所:海口市美兰区国瑞南座1901号

负责人:苏小军

联系电话:17838343393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终结海南行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远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事实与理由:贵院于2025年8月6日作出(2025)琼01破申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行远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2025)琼01破27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担任行远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恪尽职守,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职责,勤勉忠实地开展了各项工作,现已查明行远公司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与可能。具体理由如下:

一、 管理人已依法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的全面调查与管理。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接管行远公司的财产状况如下:

1.货币资金方面:通过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仅发现行远公司名下有中国银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各一个,管理人已依法将账户内余额收回,合计金额为4,115.98元(人民币肆仟壹佰壹拾伍元玖角捌分)。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有效银行账户。

2.实物资产、不动产及知识产权方面:2025年11月24日管理人经向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行远公司名下登记的43辆机动车已被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查封。2026年2月1日管理人会见行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云承,邓云承表示不了解车辆具体位置。经海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海南省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平台查询,行远公司无任何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亦未拥有任何注册商标或专利权。

2026年5月22日,管理人向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行远公司名下登记有43辆机动车,以东风牌新能源货运车为主,另有开沃牌、野马牌车辆各1辆;其中仅3辆状态正常,其余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违法未处理、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形,且已于2026年4月自动解封。

截至目前,管理人未接管前述任何车辆,亦未接管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任何权属资料,管理人无法确认前述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及具体下落。

2026年5月29日管理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海南行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关于无法接管车辆的公告》告知,前述车辆发生的一切毁损、灭失、交通事故、违法违规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车辆实际占有人、使用人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关。且将该公告送达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3.对外投资与应收款项方面:经核查,行远公司无对外投资、未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人亦未发现任何可供追收的应收账款或其他财产性权益。

4.股东出资追缴方面:经查,行远公司唯一股东全通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均未实际缴纳。管理人已依法将相关情况及追缴权利告知主要债权人。鉴于该股东系无实际经营、无有效联络方式、无完整主体信息的“三无公司”,本案申请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且不愿垫付费用进行追缴诉讼,经管理人审慎评估,启动追缴诉讼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综上,管理人已穷尽必要且可行的法律手段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调查与追收,最终确认行远公司可供最终分配的财产总额仅为上述银行账户资金4,115.98元。

二、 本案破产债权的审查与确认程序已全部依法完成。

管理人依法受理了债权申报,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编制了债权表,并依法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经公示及贵院裁定确认,本案最终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为8,670,122.57元,其中职工债权15,563.37元,普通债权7,286,398.30元,劣后债权1,368,160.90元。(2025)琼 01 破 27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以上无异议债权。

三、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到期债权。

目前管理人为执行管理人职务,垫付交通费、邮寄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48.07元,案件终结后,仍需产生交通费等破产费用,管理人预留668.43元作为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继续完成公司注销工作。清偿职工工资2000元。2026年6月15日下午16:00管理人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所有债权人同意该财产分配分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四、 管理人已履行完毕各项核心职责,破产程序已具备终结条件。

综上所述,管理人对行远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依法履行完毕。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终结海南行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待贵院作出终结裁定后,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及时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等后续法定事宜。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南行远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2026-05-29 行远宣破终结申请.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