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公告(金江春)

释明公告(金江春)

公开时间:2026-04-28 公 开 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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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明 公 告

 

南京金江春物流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6年4月14日,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京金江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法对金江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

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若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破产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向其依法主张权利并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管理人特告知贵方:

一、金江春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下列材料: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 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请书面说明理由。若拒不提交上述资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联系方式:13236551618(谌律师)。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9号港湾中心B座5楼。

 

       

南京金江春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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