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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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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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3破28-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5年5月19日裁定受理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含分支机构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一施工队、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施工队、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五施工队、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队、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八施工队、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九施工队、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12日指定原强制清算程序的清算组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担任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熊仲民为负责人。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7月16日前,向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60号隆生商业大厦(君尚百货)九楼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斌195239560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7月18日下午15:00在本院(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1号)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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