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科粤创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案责任告知函

广州中科粤创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案责任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6-02-04 公 开 人:广州中科粤创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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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创三号强清字第005号

广州中科粤创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公司相关人员:

2025年11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广州中科粤创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粤创三号”)强制清算一案【案号:(2024)粤0112清申1号】,另于2026年1月26日指定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担任广州中科粤创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下称“清算组”)【案号:(2025)粤0112强清13号】,负责处理强制清算相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贵方作为粤创三号的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和管理粤创三号的资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停止清偿债务,非经过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3、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如贵方拒绝向清算组移交粤创三号全部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将直接导致清算组无法对粤创三号进行清算,现清算组特向贵方释明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条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特此函告。

 

 

广州中科粤创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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