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16 公 开 人:深圳市康大美硕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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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深圳市康大美硕家居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2025年12月1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304破申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康大美硕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大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月9日作出(2026)粤0304破9号《决定书》,指定广东理济律师事务所担任康大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6年1月12日,管理人前往深圳市康大美硕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五街16号八卦岭工业区420栋205走访调查,发现深圳市康大美硕家居有限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址办公,管理人也未联系上深圳市康大美硕家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但深圳市康大美硕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亦未配合管理人进行调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管理人现通知您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深圳市康大美硕家居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若因您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相关资料灭失的,您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您拒不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您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您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康大美硕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月15日

附件

受理破产案件公告(福田).pdf 下载
25破申133号受理裁定.pdf 下载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福田).pdf 下载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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