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延长债权申报期限的通知

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延长债权申报期限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6-01-23 公 开 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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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24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本案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因法定事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8日另行指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5年12月19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原定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6日。为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权利,管理人现决定将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2026年2月24日。请尚未申报的债权人务必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未在该日期内完成债权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另,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详见附件文件

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月23日

 

附件

关于延长债权申报期限的通知(盖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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