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兴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

新大兴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

公开时间:2025-07-24 公 开 人: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 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311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

 

全体债权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五中院”)于2021年3月30日分别以(2021)渝破申66号《民事裁定书》、(2021)渝破申67号《民事裁定书》、(2021)渝破申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农业公司”)、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兴集团公司”)、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商业公司”)三家公司(统称“新大兴三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4月26日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管理人。2021年9月29日五中院裁定对新大兴三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4年7月19日五中院裁定终止新大兴三公司的重整程序,宣告新大兴三公司破产。

2024年7月22日新大兴三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议案包括《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五中院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于2024年9月23日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资产情况

新大兴公司的有财产担保资产共计变价 169,418,555.99 元,包括抵押权人申请以物抵债 139,842,099.20元。有财产担保资产的变价成交金额均未超过抵押权人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由对应抵押权人在变价所得价款范围内(扣除相关交易税费等后)优先受偿。

二、可供分配破产财产

截至报告日新大兴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收取重庆茂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无财产担保资产变价款等共计36,078,863.23元。

三、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本案已产生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15,840,783.76元,包括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产处置变价相关税费等税费、职工工资社保、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支出、企业费用支出、诉讼费、物管费、高切坡防护支出、解散职工经济补偿、银行手续费等。

预计将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2,855,807.33元,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诉讼费、变价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费用、企业留用人员清退员工费档案保管费等。

四、本次参与分配的债权情况

本次仅职工债权参与分配,管理人审核确认职工债权26,837,335.23经五中院确认无异议职工债权822笔,无异议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6,820,730.11元。另有李应生职工债权16605.12元在本细则中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报裁后按本细则依法分配

五、分配方案

(一)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

本案中,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剩余可供分配的金额为17,382,272.14元。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和比例

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本案职工债权822笔,金额共计26,837,335.23元,预计可获得分配的债权总额17,382,272.14元,预计职工债权清偿率为64.77%(注:清偿率为64.768994%,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后为64.77%)。分配金额详见《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如前期未申报个税,职工债权分配时管理人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1.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分配款项,因提存分配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领受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对其分配额进行提存,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 的权利,管理人将把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预计费用

本次分配过程中,如管理人报酬、滞纳金等预计费用有所调整,将对本细则“五、分配方案(二)财产分配的顺序和比例”中预计职工债权清偿额及比率作相应调整。

4.其他

本分配细则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管理人将按本分配细则进行分配,若费用数据有变化的,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分配。

附件:

1.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偿明细表

2.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偿明细表

3.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偿明细表                 

 

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

 


附件

新大兴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pdf 下载
附件:新大兴金色农业职工债权分配明细表.pdf 下载
附件:新大兴爱家职工债权分配明细表.pdf 下载
附件:新大兴实业职工债权分配明细表.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