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招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招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0 公 开 人: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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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皖1103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受理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诺、金诺公司)破产重整案。2025年7月4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皖1103破4、5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担任鑫诺、金诺公司管理人。为确保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顺利开展审计、评估工作,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成立于2014年08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马正松,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新安江东路401号,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家电装备模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装备、通用设备、轨道交通设备、电子线束及相关零部件、工装、原辅材料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3D打印、低压铸造、消失模铸造、V法铸造及相关的设备模具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厂房租赁;铝合金产品与材料的生产及检测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8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马正松,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新安江东路401号,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汽车零部件、机车配件、工程机械配件、电力器材、仪器仪表、五金工具、家电装备产品、轨道交通部件、航空航天零部件、船舶零部件、金属材料成型、铸造件、线束、包装品、3D打印、低压铸造、消失模制造、V法铸造的设备模具、原辅材料、智能制造产品、基础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厂房租赁;铝合金产品与材料的生产及检测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二、审计、评估机构条件和工作要求

1.参选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独立公正审计、评估的其他关系;

2.参选机构应具有相应审计、评估资质,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无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应当承担过破产企业审计、评估工作;

3.选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应全程参与破产清算工作,按照破产审计、评估的行业规范和惯例,对债务人截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查核算出具审计报告,协助债权审查、提供涉税咨询建议等;对债务人截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明确其资产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应管理人要求,在平时或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就有关审计、评估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等。

三、审计、评估费用支付

审计、评估费用在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后予以支付,具体费用另行协商;

四、参选机构应提供的材料及报价截止日期

参选机构需提供的材料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审计、评估机构简介:

2.审计、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件,委托他人报名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3.参与破产审计、评估业务的案例;

4.报价方案;

5.承诺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

6.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或承诺。

上述材料需以书面形式装订(标记“参选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审计、评估材料”,其中报价方案须用档案袋密封),在2025年7月12日下午15时前提交至管理人。材料提交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788号四号楼三层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电话:应律师18855099929。

五、关于确定中选机构

本次选聘实行一次性密封报价,由管理人根据报名情况及书面方案的相关情况经管理人综合评选后,于2025年7月12日下午17时前公布中选单位并向中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同等条件下报价低者优先。

六、特别说明

1.管理人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满足破产案件审理需要和破产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需要,审计报告的内容除常规事项外,还应当至少详细披露以下内容:股东出资情况、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个别清偿的情况、职工债权情况等。

3.管理人将依法与中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将约定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的,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原中介机构已收取的费用予以退还或者未收取的费用不再收取等内容。

4.审计、评估基准日为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即2025年5月28日。

 

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滁州金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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