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7 公 开 人: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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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岩、股东张岩、刘岳林、董事、监事、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452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2破申2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202463指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担任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6月18日至今,管理人多次前往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银丰镇翟一村北走访调查,发现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未生产且看管人员称与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无关,管理人经多方努力只是在2024年6月27日找到了法定代表人张岩的非工商登记的手机号,经电话联系告知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同时要求其与管理人见面,后又经多次联系均拒绝与管理人见面。管理人也曾多次与张岩所称的“实际控制人”联系,但是其也没有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但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亦未配合管理人进行调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管理人现发布公告,请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若因您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相关资料灭失的,您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您拒不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您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您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

1.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2破申2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2.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破2号之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破2号之三债务人通知书

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破2号之六《受理龙丰轧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

  

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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