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债权核查报告

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债权核查报告

公开时间:2025-08-08 公 开 人: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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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审判员: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苏州鼎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2025528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0582破申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飞公司或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并于2025530日作出202505825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尽责地调查、核实债务人所欠之债务,并形成了《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债权申报与审核机制

(一)全面摸排:综合债务人提供的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信息和法院案件系统查询情况等,全面摸排债权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尽力追求不遗漏债权人。    

(二)有序通知:除公告、书面通知的方式外,采用微信等方式,建立起与广大债权人畅通的沟通平台,同时也便于广大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有利于债权的及时核查与审定。

(三)细致指导: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指派专人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初步整理后形成申报档案,并对申报档案编号,然后对申报债权进行逐户审核。

(四)逐级核查:根据每册申报的债权资料,逐级核查,严格把关,遵守实质审查原则,执行下述四级核查机制:1、审查人员进行实查: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法律角度审查债权申报人的债权证据,遇到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沟通,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2、就申报的债权涉及是否诉讼或仲裁、是否申请执行及执行的情况、债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债权客观存在的相关证据等,并与金飞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文龙进行核实;3、审查组长根据申报债权的基本情况、初审律师意见、证据核对意见,签署认定意见;4、项目组双人会签。

   (五)尺度统一:对于债权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别处理,对于类型化问题,追求及早发现、及早统一尺度;对于疑点难点问题,追求充分讨论、细致研究,减少偏差。

二、 债权申报通知和申报情况

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于2025年6月6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社会公告,于2025年6月10日在金飞公司注册登记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高桥村张贴公告,公告召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信息,并通知金飞公司债权人于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同时,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情况、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执行信息公开网和法院案件系统等多渠道调查、查询情况,协助法院通 EMS 破易云案件系统短信平台、微信等方式23家已知或可能的债权人寄送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申报材料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通知。

(二)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年8月8日,有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等9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95420356.37元,其中税款债权393534.49元,普通债权95026821.88元。  

三、债权审查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并认真审查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审查,管理人认定9位债权人的债权总金额74712366.29元,其中税款债权120380.62元;普通债权74589985.67元;劣后债权2000元。另经调查,确认金飞公司无职工债权。

四、债权审查具体情况

(一)职工债权的调查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于2025年6月10日前往金飞公司注册登记张家港市金港镇高桥村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金飞公司下落。管理人在高桥村村委会公示栏张贴法律文书公告,另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公示,要求所有债权人及职工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另至张家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等部门调查。经查询,金飞公司自2015年12月之后已经无社保、医保缴费人员,医保账户于2016年1月全部暂停缴费。截至2025年6月9日,涉及金飞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2件,即申请人为刘位忠的张劳人仲案前字(2012)第314号和申请人为范卫平的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386号。其中,刘位忠案经仲裁调解,确认金飞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合计55000元,最后付款期限为2012年8月19日。管理人通过查询的电话尝试与申请人联系未果,也未能查询到与该案相关的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故推断该笔债权已履行完毕。即便未履行完毕,该案至今也已十余年之久,远超法律规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综上,对该笔债权不再确认为职工债权;范卫平案件经仲裁裁决,金飞公司应付申请人工资差额15000元,后该案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调解,金飞公司支付8000元后双方再无争议。另经调查,2011年11月25日,有原告陆裕峰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金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案经调解,确认陆裕峰与金飞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陆裕峰不予确认为职工债权。

据此,管理人经调查,确认金飞公司无职工债权。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在金飞公司注册登记张家港市金港镇高桥村村委会公示栏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

现公示期已届满,无人对管理人调查认定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或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二)社保、税款债权审查

 1、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申报债权金额393534.49元。经审查,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书》及税款欠缴明细,确认债务人结欠所属期2021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120380.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271153.87元。另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故对债权人申报的罚款2000元认定为劣后债权。

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税款债权120380.62元,普通债权271153.87元,劣后债权2000元。

(三)普通债权审查

1、债权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7945337.83元。经审查,2016年9月2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16)苏0582民初97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务人应偿还债权人贷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8月20日利息125595.65元,罚息340.54元 、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九计算),后判决经法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1138775.30元。2018年7月9日,债权人另获清偿本金440391元,剩余本金3420833.70元。另经核算至2025年5月28日利息共计4255563.66元(含判决确认截止2016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金额)。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7676397.36元。

2、债权人上海妙润达物业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22834016.73元。经审查,2015年8月25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张商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张家港成兴化纤有限公司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2018年12月25日张家港法院裁定终结上述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未执行到任何款项。2023年1月4日,经债权人申请,张家港法院作出(2023)苏0582执异2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债权人为上述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债权人取得(2015)张商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权利。根据生效判决,审查认定债权人本金1000万元,利息8341500.73元,律师费、诉讼费194516元,合计18536016.73元。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故对债权人申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不予认定。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18536016.73元。

3、债权人苏州艾珈衣贸易有限公司(原吴江市友邦炉料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449288.57元。经审查,债权人苏州艾珈衣贸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江市友邦炉料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9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15)张商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务人应付债权人货款本金286324元,并赔偿债权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016年1月25日,张家港法院立案受理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但因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认定债权人债权本金286324元,逾期付款利息31454元(以286324元为基数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28日计算至2016年1月25日),诉讼费2797元。上述合计320575元。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故对债权人申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不予认定为破产债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320575元。

4、债权人苏州鼎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34313144.05元。经审查,2015年7月16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张商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飞公司对主债务人张家港保税区朋丰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4月20日,张家港法院以(2016)苏0582执51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张商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执行程序中共执行到18917元。2023年7月27日,经债权人申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23)苏0582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债权人为申请执行,对(2015)张商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享有全部权利。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审查确认债权人本金12006083元,判决书确定利息177952.18元,逾期利息14036133.65元,罚息206713.66元,律师费244059元,诉讼费101482元,合计26772423.46元。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故对债权人申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不予认定为破产债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26772423.46元。

5、债权人苏州合旭力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报债权金额21039384元。经审查,2021年8月9日,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对债务人的两笔经法院判决确认债权。2021年9月15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21)苏0582执异252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债权人为案件执行申请人。债权人自认共计收到执行款三笔共计8027847.63元。根据(2015)张商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核算至债务人破产裁定之日即2025年5月28日,债务人应付本息、费用共计21946489.94元,扣除已执行款项后,剩余13918642.31元认定为普通债权。

6、债权人汪同云、刘兆明,申报债权金额289846.25元。经审查,2016年7月19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16)苏0582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确认债务人应付债权人货款2169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另承担诉讼费3945元。后债务人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号(2016)苏05民终7673号。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支付债权人货款166900元,逾期不付另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3945元。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执624号之一裁定书,确认(2016)苏05民终7673号民事调解书尚未执行到位货款27782.50元,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3945元,合计51727.50元。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故对债权人申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不予认定为破产债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51727.50元。

7、债权人无锡市惠山连铸备件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157276.67元。经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65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2020年4月17日,惠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0206执2818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上述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判决确定债权未获执行清偿。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债权本金10万元。债权人自行申报利息19966.67元,未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依法予以认定。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故对债权人申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37310元不予认定为破产债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119966.67元。

8、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申报债权金额7998527.78元。经审查,2016年7月18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16)苏058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确认债务人应偿还债权人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罚息、复利等,2018年5月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17)苏0582执4283号执行裁定,裁定债权人参与分配,本案中债权人共计受偿金额10331204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截至2025年5月2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79804元,利息、罚息6743278.77元,合计6923082.77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普通债权6923082.77元。

综上,经审查,管理人认定9位债权人的债权总金额74712366.29元,其中税款债权120380.62元;普通债权74589985.67元;劣后债权2000元。另经调查,确认金飞公司无职工债权。

五、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我们在担任金飞公司管理人以来,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团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勉尽职,认真审查每一笔申报的债权,确保经审查确认的每一笔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现,管理人已完成了对金飞公司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通知和已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并形成了债权表供各位债权人审核。今后,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工作,努力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继续对管理人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下面,请债权人核查《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谢谢大家!      

              

                            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登记表

单位:元;截止时间:2025年8月8日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管理人审查情况

申报金额

债权性质

认定金额

否定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

393,534.49

税款债权

120,380.62

0.00

普通债权

271,153.87

0.00

劣后债权

2,000.00

0.00

2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45,337.83

普通债权

7,676,397.36

268,940.47

3

上海妙润达物业有限公司

22,834,016.73

普通债权

18,536,016.73

4,298,000.00

4

苏州艾珈衣贸易有限公司(原吴江市友邦炉料有限公司)

449,288.57

普通债权

320,575.00

128,713.00

5

苏州鼎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4,313,144.05

普通债权

26,772,423.46

7,540,720.59

6

苏州合旭力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039,384.00

普通债权

13,918,642.31

7,120,741.69

7

汪同云;刘兆明

289,846.25

普通债权

51,727.50

238,118.75

8

无锡市惠山连铸备件有限公司

157,276.67

普通债权

119,966.67

37,310.00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

7,998,527.78

普通债权

6,923,082.77

1,075,445.01

合计:

95,420,356.37

 

74,712,366.29

20,707,9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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