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8 公 开 人: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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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5年6月26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25)苏1191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丁祝标对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2025年6月30日,以(2025)苏1191破26号决定书指定郭永林担任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根据破产清算工作进展,拟公开选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众海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现就公开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肖桂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镇江新区港南路728号,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提供劳动力服务;劳务分包;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评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健康信息咨询;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机电设备、管道设备的销售及安装;土木工程、土石方基础工程、桥梁工程、建筑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绿化工程、地基桩基工程的施工;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质要求

1、报名单位应具备相关审计资质,并已纳入江苏法院编制和发布的机构名录中;

2、具有破产企业审计业务经验和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参与服 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成员不少于5人,项目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的审计

工作经验;

3、报名单位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行 业处分的情形,且未纳入国家信用系统公示的失信人员名单;

4、报名单位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其他 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情形。

三、审计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

对众海公司截止2025年6月26日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破产清算审计,并就审计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转移资产、抽逃出资的行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即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

3、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债务人在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的以及破 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的资金往来、个别清偿行为进行全面重点检查;

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5、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6、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四、承诺事项

1、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行业处分的 情形,且未纳入国家信用系统公示的失信人员名单;

2、一旦被选定为本商定程序项目的审计机构,自选定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报送工作方案,同时派驻工作人员进场,30日内向管理人出具符合要求的商定程序报告;

3、承诺根据现有的资料进行相关专项审计,不得以账册不全、无电子账套等情况为由中断、终止审计工作;

4、报名单位同意,先行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法院裁定认可众海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重整计划后的3个月内再申请收取审计费用。

5、承诺按管理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因衍生诉讼所需的证据材料。

五、参选方式

参选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一式两份正式的书面参选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参选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参选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团队成员,从事破产清算、重整审计业绩介绍、工作方案、审计报价及计算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收费拟适用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优惠幅度以及费用收取的时间);

2、参选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与个人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3、包含上述承诺事项的书面承诺函;

参选单位需在2025年8月1日16:00前,将参选文件装订成册并加盖机构公章,密封后邮寄至管理人处。

管理人收件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通港路89号物流大厦A座10楼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收件人:郭律师,联系电话:15262983321。

六、遴选结果确认方式

管理人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各 申报机构的资质、报价、业绩、工作方案四个方面的条件确定审计单 位,并将选聘结果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备案,未被选定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1、审计机构的最终入场时间待其与管理人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2、审计机构工作的具体范围等相关事项,以管理人与审计机构最终签订的审计服务合同为准。

3、本函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江苏众海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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