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252号锦02-1号接管公告-252号奋斗者案

破252号锦02-1号接管公告-252号奋斗者案

公开时间:2026-03-24 公 开 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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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奋斗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进行

全面接管工作的公告

 

 

2025年10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疆奋斗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20日指定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新疆奋斗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现就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奋斗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

负责人:张海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ACJEM5A

注册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伊里其乡315国道旁液化气巷道口一楼

成立时间:2019-12-31

登记机关: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接管要求

(一)新疆奋斗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新疆奋斗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的全部财产(现金、动产、不动产等)、印章、账簿、文书(包括合同、协议原始档案)、经营凭证、人事档案资料、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二)占有新疆奋斗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的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三)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四)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五)管理人接管时,债务人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责任说明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四)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

(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破产管理人联系方式:吴律师  13699999614

                                         袁律师  13579874089

 

新疆奋斗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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