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19破51号决定书-指定管理人

(2026)粤19破51号决定书-指定管理人

公开时间:2026-05-25 公 开 人:东莞市天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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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书

(2026)粤 19 破 51 号

2026 年 5 月 8 日,本院裁定受理东莞市天益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以随机方式选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指定广东腾锐律师

事务所担任东莞市天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

人赖池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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