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港美盛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河北中港美盛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29 公 开 人:河北中港美盛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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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港美盛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河北中港美盛肥业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6年3月12日,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冀0130破1号裁定书,决定受理对河北中港美盛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作出(2026)冀0130破1号决定书,指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北中港美盛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确保清算程序顺利推进,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管理人决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协助清算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中港美盛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美盛公司”)成立于2009年01月19日,住所地为无极县里城道乡里城道村北1000米(京石高速新无口东15公里里城道),注册资本3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马翠分。现登记股东:李士群占50%,马翠分占50%。

公司经营范围:复肥、生物有机肥加工、销售;水溶性肥料加工、销售,固体挤压磷肥、钾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和需专项审批的除外)销售;农业科学技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产品经营范围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

对债务人中港美盛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工作成果需满足清算工作需要,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并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审计报告等进行解释和说明。审计涉及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调整账目、报表,确保真实、准确的反映债务人财务信息;

3.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债务人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协助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7.协助处理债务人的纳税申报事宜;

8.提交书面审计报告,并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9.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10.协助管理人处理债务人的有关涉税事宜,接受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询问对审计事宜进行解释、说明;

11.提供专门审计事项服务,并重点关注审查中港美盛公司自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情形;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或者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形;就债务人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或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及/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获取不正当收入和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情形;

(4)债务人是否存在将公司资金,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情形;对刘彩娟的个人账户进行专项审计,刘彩娟账户“私户公用”即刘彩娟个人账户借给债务人使用的具体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明确区分并确认归属于债务人的资金数额及流向;

(5)对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清算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在人民法院受理清算之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进行全面重点审计;

(6)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员、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7)债务人为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8)债务人资产出租、出借及因其他原因被第三人占有的情况(包括该类资产的明细、有偿使用费的支付和拖欠情况);

(9)债务人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偿费及利息等;

(10)融资情况及本息偿还情况;

12.根据债务人清算及后续破产程序工作实际情况,管理人需要提供的其他审计专业服务。

三、审计机构报名条件

1.报名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且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以上,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8人以上;

2.报名单位与中港美盛公司及其股东、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执业的其他关系;

3.报名单位应为列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之中的备案单位,在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机构状态“正常”、资质状态“正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定的从业资质,具有提供债务人财务状况及资产审计工作所需的服务能力;

4.报名单位有独立从事破产案件审计工作的经验;

5.报名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7.报名单位应当在石家庄市辖区内有常住办公场所,以便沟通、联系工作;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参选材料参选文件格式自拟,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参选机构介绍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参选人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险缴纳情况、获奖情况等);

2.参选机构关于与债务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声明;

3.参选机构关于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近一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过惩戒和处分的声明;

4.参选机构类似项目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服务效果说明等;

5.参选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人数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复印件;

6.参选机构初步的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及报价、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可以协商以及最大折扣比例等事项。

7.参选文件所需附件及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审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拟签字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8.已列入《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的证明材料,在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机构状态“正常”、资质状态“正常”;

9.符合本公告要求以及报名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选机构需将参选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骑缝章,并密封。根据上述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材料管理人有权要求报名单位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五、承诺事项

1.报名单位及其团队成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报名单位须独立、公正从事委托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人的要求,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相应工作内容;

3.报名单位同意,先行出具工作成果(包括报告、意见等),本项目服务费用纳入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费用的支付时间。如本案清算后未进入破产程序的,自行向债务人主张服务费用;

4.一旦被选定为中港美盛公司的破产清算审计机构,自进场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人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意见等文书;

5.报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其在从事本项目相关工作中知悉的债务人、有关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在工作中取得的相关资料及产生的工作成果不得用于与委托事项无关的目的。

六、报名方法、时间、地点、联系人

1.报名单位应在报名期限截止日前将书面参选材料一式三份邮寄或现场递交;

2.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6月2日17:00前(邮寄报名的应确保在该时间前邮件到达管理人指定报名地点);

3.报名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1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联系人:杨律师,联系电话:19331151183。

七、服务费用提示及支付

1.本项目审计,除支付审计费外,管理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因审计机构履职过程中的差旅、食宿、办公等所有相关费用由相关机构自行解决;

2.本项目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4.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费用的支付时间。

八、特别说明

1.管理人依法履职,接受无极县人民法院的监督,该监督也适用于审计机构;

2.若报名参选的审计机构只有一家,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则直接确定中选机构。若存在多家机构报名的,管理人将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各参选机构的工作方案、资质、规模、人员经验、报价、服务便利性等因素选定服务机构。参选机构的参选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未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另行通知;

3.本项目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因债务人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等发生变化时,审计机构进行相应的补充审计,不再额外增加服务费用。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也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6.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应调减相应服务费用;

7.参选单位报价应为总包干价(含税费、差旅费等),不再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8.入选机构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9.本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10.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供意向审计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

11.本公告解释权归河北中港美盛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河北中港美盛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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