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福成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分配实施细则

郴州市福成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分配实施细则

公开时间:2026-02-03 公 开 人: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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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

 

各债权人:

2025年11月12日,郴州市福成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郴州市福成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形成决议后15日内无债权人对该方案提出异议。现福成公司现有资产已处理完毕,管理人依据上述《郴州市福成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作如下分配实施细则,由管理人负责具体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如下:

一、资产情况(截止2026年1月26日)

1.法院划扣已提存、冻结款项本金及利息72224.98元;

2.设备处置款180663元。

综上,福成公司此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252887.98元。

二、参与此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止2026年1月26日,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5459215.33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0元,职工债权金额为212060.75元,划入统筹账户的社保债权金额为89436.48元,税收债权金额为30761.11元,普通债权金额为5126956.99元,待定债权金额为0元。

三 、破产财产分配

本次可供分配的金额为252887.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分配顺序如下:


(一)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依上述规定,本次可供分配的金额为252887.98元,减半收取后,福成公司尚应交纳诉讼费用2546.5元(具体以法院核准金额为准)。

2.管、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刻章费

480.00

 

2

快递费

14.10

 

3

办公费(含打印、油费)

300.00

 

合 计

794.10

 

3. 管理人报酬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故本次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的报酬为29945.69元【(252887.98元-2546.5元-794.1元)×12%】(具体以法院核准金额为准)。

(二)共益债务

经管理人核实,本案无共益债务。

至此,破产财产余219601.69元。

(三)职工债权

福成公司职工债权金额为202960.98元(含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债权金额9571.68元,不含利息)。破产财产可供分配金额为219601.69元,故本次分配的职工债权清偿率为100%。具体职工债权的清偿金额详见《郴州市福成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收债权分配明细表》。

至此,破产财产余16640.71元。 

(五) 社保债权和税收债权

福成公司划入统筹账户的社保债权本金和税收债权本金共计120197.59元,破产财产可供分配金额为16640.71元,故本次分配的社保债权和税收债权清偿率约为13.84%(可供分配金额为16640.71元÷划入统筹账户的社保债权本金和税收债权本金总和120197.59元×100%)。具体社保债权和税收债权的清偿金额详见《郴州市福成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收债权分配明细表》。

至此,破产财产余0元。

(六)普通债权

根据现有破产财产,普通债权无法获得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管理人以货币方式实行一次性分配,对目前已有的货币资金在预留必要费用后进行本次分配,支付方式为从管理人账户直接支付至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管理人后续追回的款项、剩余的预留费用,以及日后发现福成公司其他新的破产财产,且可分配财产高于分配费用的,再进行补充追加分配。

(二)分配款的具体支付

1.本次分配的破产费用,由管理人在管理人账户随时予以支付。

2.本分配方案中的其他债权,自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债权人提供银行账号后依次一次性支付。

(三)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分配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向管理人提供账号或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附件:《郴州市福成生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收债权分配明细表》


 

附件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定稿.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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