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移交公司资料、财产的通知

关于限期移交公司资料、财产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18 公 开 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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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移交公司资料、财产的通知

 

致:方城县新凤祥铸业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周秀珍、公司股东李华军、公司股东路长江(公司监事)、公司股东(财务负责人)黄守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

 

2025年5月2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3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张彩平、李洪珍、吴相福、徐坚强、余曙光提起的方城县新凤祥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6月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3破4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为查明方城县新凤祥铸业有限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等公司情况,需接管方城县新凤祥铸业有限公司资料、账簿、财产等,现依法要求贵方提供占有和管理方城县新凤祥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给管理人,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方城县新凤祥铸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以及财产,通知送达成功(或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向贵方告知相关责任义务,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请知悉以上责任及法律风险,如贵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拒不移交或者移交的材料不真实,将承担拒不履行配合清算工作义务,承担方城县新凤祥铸业有限公司无法破产清算的相关责任。

联系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清华园12号楼1808室

联系人:章律师18317227220  宋律师13733113576

 

特此通知!

 

                   方城县新凤祥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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