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丑梦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公示

新疆丑梦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公示

公开时间:2026-01-06 公 开 人:新疆丑梦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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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丑梦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补充申报债权

公  示

各位债权人: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30日指定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任新疆丑梦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在2025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已将债权表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继续对丑梦园农牧业公司债权(含补充申报债权、异议债权等)开展调查及审查工作,并对债权进行复核。现就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补充债权审查规则

1、类似同类债权统一标准规则;

2、债权申报中包括利息部分的,如申报人申报材料为法律文书,且文书中明确判令逾期利息计算方式的,则按照法律文书判令计算利息;如法律文书没有明确判令计算方式,超出部分不予确认。利息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日止;

3、原则上申报债权需审查债权人是否在诉讼时效内申报,凡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的证据,管理人暂不予确认。

4、民间借贷审查规则:首先审查是否有借据、借款合同等具有借款合意的证据;其次审查是否有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款项交付的证据;对于大额现金交付审查资金来源、交易细节及合理性,对于无法提供款项交付证据的、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现金交付资金来源及合理性的,不予确认。依法确认约定利息,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不予确认。

5、工程类欠款审查规则:审查主体资格,是否有合同、协议、委托等证据,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有为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等证据;审查债权真实性,是否有考勤记录、工资表、结算单、银行转账记录、核查采购合同、送货单、验收记录、发票、付款凭证等。对于无法提供债权真实性证据的,不予确认。依法确认约定违约金,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管理人依法调整。

二、补充债权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债权26户27笔,补充申报金额24808423.13元,经管理人按照债权审查规则,编制补充债权表(详见附件)。

三、整体债权情况

截止目前,管理人共接收46户债权人申报47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38349935.95元。经审核,管理人认为:

1、建议确认的债权37笔,确认总额为21964428.47元。其中,普通债权共33笔(其中16笔债权部分确认,部分不予确认金额为10599762.46元),确认总额为20485732.74元;劣后债权4笔(其中3笔债权部分确认,部分不予确认金额为181732.44元),确认总额为1478695.73元。

2、暂缓确认债权1笔,暂缓确认金额540000元(具体劳务及工资水平待核实)。

3、不予确认的债权10笔,不予确认总额为5064012.58元。

另有职工债权共12户(由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总额为人民币416008元。

四、特别说明

以上为丑梦园农牧业公司补充债权审查情况及债权调整的报告,对于补充申报债权表备注栏中标明“限期内补充证据”的,请于2026年1月2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补充证据,具体需要补充的证据参照本文债权审查规则。如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证据,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不予确认”无异议。

如有债权人、债务人对以上债权调整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收到债权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由管理人予以复核,异议成立的,予以采纳;异议不成立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者不经复核程序,自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上述异议期届满,对于没有债权人、债务人提出异议或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债权,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该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部分债权。

特此公告。

                    新疆丑梦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月6日

附件

新疆丑梦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补充申报债权公示(2026.1.6).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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