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6,428,096元债务,取得对遵义市如安贸易有限公司6,428,096元的追偿权的公示

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6,428,096元债务,取得对遵义市如安贸易有限公司6,428,096元的追偿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5-07-21 公 开 人: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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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6,428,096元债务,取得对遵义市如安贸易有限公司6,428,096元的追偿权的公示


各位债权人、职工:

 2014年3月18日,遵义市如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安公司”)与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花岗农商行)下属的礼仪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红花岗农商行向如安公司提供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180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同日,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鸿公司)、遵义市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红花岗农商行下属礼仪信用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遵义市泰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遵汇国用(2003)第61号,面积2000m²],金路鸿公司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遵市国用(2013)第84号,面积2897m²(以下简称石佛路A3地块)],为贵司于2014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在红花岗农商行处形成的最高180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16年11月28日红花岗农商行、如安公司与金路鸿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三方约定:截止2016年11月30日贵司未清偿的本金为595万元整,展期后到期日2017年3月16日,展期期间月利率8.7083‰,逾期罚息月利率13.0625‰。同日,金路鸿公司与红花岗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金路鸿公司以其所有石佛路A3地块为如安公司申请展期的595万元贷款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证号黔(2016)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698号]。2016年11月17日金路鸿公司向红花岗农商行出具《展期抵押承诺书》,承诺愿意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吴志勇、黄文英、廖明光、徐瑞华、廖琪均向红花岗农商行出具《无限责任承诺书》,承诺以个人所有资产,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展期期限届满后,如安公司不按照《借款展期协议书》的约定偿还借款,红花岗农商行诉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花岗区法院),2017年6月5日红花岗区法院作出(2017)黔030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如安公司偿还红花岗农商行借款本金5862080.19元利息;二、吴志勇、黄文英、金路鸿公司、廖明光、徐瑞华、廖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红花岗农商行对金路鸿公司位于石佛路A3地块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红花岗农商行向红花岗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红花岗农商行同意后,法院作出(2017)黔0302执18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定经查询金路鸿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即石佛路A3地块,该宗土地首封案件为该院其他案件,首轮查封的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现本案轮候查封的该宗土地不具备处置条件。2023年红花岗区农商行向红花岗区法院申请了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红花岗区农商行同意后,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

2018年10月23日,红花岗区法院裁定受理金路鸿公司破产清算,2021年11月10日红花岗区法院作出(2018)黔0302破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红花岗农商行对金路鸿公司享有1笔担保债权,债权金额为6,863,588.11元,担保物为石佛路A3地块。2025年1月2日,红花岗区法院裁定宣告金路鸿公司破产,根据金路鸿公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5年5月20日管理人作出《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第次)》:将石佛路A3地块以6,428,096元清偿红花岗农商行,清偿后红花岗农商行剩余债权435,492.11元转为普通债权。 2025年6月5日红花岗农商行向管理人披露该债权已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2025年6月23日管理人收到东方公司作出的《关于遵义市如安贸易有限公司不良债权反委托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收的情况说明》,内容为东方公司确认红花岗农商行有权与管理人协商该宗资产处置事宜。2025年6月26日红花岗农商行向管理人送达《关于继续处置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石佛路A3地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函》,确认金路鸿公司偿还东方公司的债务以二拍流拍价6,428,096.00元计算,剩余的435,492.11元转为普通债权。2025年7月15日管理人收到东方公司作出的〈对《关于继续处置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石佛路A3地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函》的回函〉,内容为同意红花岗农商行的前述确认事项。2025年7月16日管理人向如安公司送达《通知》,将上述情况告知如安公司,并通知如安公司,金路鸿公司对如安公司享有6,428,096.00元追偿权,2025年7月21日如安公司签收该《通知》。

以上情况,特此公示。

                                公示人: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债权转让通知书和确认函.pdf 下载
管理人通知如安公司享有追偿权.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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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安公司追偿权公示.pdf 下载
东方公司确认清偿的函 - 副本.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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