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群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峰群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公开时间:2025-07-31 公 开 人:霸州市峰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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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霸州市峰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提议

 

霸州市峰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1081破申4号裁定,受理了霸州市峰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并作出2023)冀1081破3号决定书,指定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负责案件具体工作

2024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就债务人开发的“茗汤温泉·水岸花园小区”未验收、无法开票、无法办证等问题,管理人已通过政府和法院的协调帮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政府专门成立的解决办证难专班准许了管理人提出的“第三方鉴定代替验收”的提议,目前小区办证工作已到最后的开票、缴纳契税的环节,胜利曙光指日可待。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破产程序推进需要,就召开债权人会议事宜向全体债权人提议如下:

一、提议背景及事由

议案1:

管理人通过与霸州税务局沟通,税务局认为小区目前开票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应缴纳税款,税款属于共益债性质,应优先给付。但管理人认为,税务局主张的税款债权属于第二顺位,不应在破产程序中单独、优先清偿,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税款债务被列为共益债务的前提,应当是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破产财产使用、拍卖、变现等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新增税款。而债务人2017年售楼后发生的经营和交易行为已然确定,债务人依法应申报、缴税,而破产程序中给业主开具发票并非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中的经营行为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税款。由于债务人已收取了部分公维基金费用,该费用应向住建部门缴存,债务人代收后未及时缴纳,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了满足办证条件,管理人已在破产财产中预留了债务人代收的公维基金。由于公维基金和债务人开票产生税费两个事项均涉及金额较大,破产财产无法全额支付。特此提议,由全体债权人共同决定公维基金与税款的优先级,即优先支付公维基金或优先支付税款

议案2:

由于业主符雅杰多次向管理人提出请求,要求管理人解决其“无法偿还房贷,解除合同并立即退回房款”的事项分别通过住建局、银行、法院等渠道提出要求从破产财产中对其单独清偿。管理人认为,破产程序以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为核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业主符雅杰的单独清偿请求管理人没有决定权,应当经法定程序即债权人会议决议确认。为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集体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管理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责规定,管理人现提议将业主符雅杰提出的单独清偿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由全体债权人共同决定是否采纳该请求。

二、会议基本信息

1.召开时间:定于2025年8月19日9:30召开债权人会议。

2.召开方式:通过腾讯会议方式。

三、会议主要议题

就两个议案分别进行表决投票。

议案1:剩余破产财产(约500万元)先行支付公维基金费用(限债务人已实际代收),或先行支付税款。

议案2:审议业主符雅杰提出的“从破产财产中对其单独清偿”的方案。

四、表决规则及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五、其他事项

请全体债权人及时关注管理人后续发出的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会议,确保表决过程公开、透明。

特此提议,请全体债权人予以关注并积极参与。

 

 

 

霸州市峰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29日

 


附件

峰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开会提议20250730.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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