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万福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6-01-12 公 开 人:襄阳国益弘鑫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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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

(一)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审定债权金额为74491801.18元,其中:

1.担保债权1户,金额为6365020.88元;

2.职工债权1户,金额为77000元;

3.税收债权1户,金额为20528653元;

4.普通债权14笔,金额为34618458.88元;

5.劣后债权1笔,金额为12902668.42元。 

(二)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依法被审核确认的债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经资产评估,万福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如下:

1.房屋建筑物:鄂(2021)宜城市不动产权第0012759号、 0012776号等26户,共1493.15平方米,评估值为7529940元。

2.万福公司货币资金26260.18元。

以上破产财产的资产价值为7556200.18元。货币资金、应收款类(后期清算若有的情况下),根据《宜城市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所得价款列入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13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优先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10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及受理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包括破产财产在拍卖变价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款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因万福公司破产财产公开拍卖可能多次流拍,未受偿的担保债权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三)破产债权的清偿分配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债权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财产变价款在优先清偿前述优先债权后,若有剩余破产财产,则此项清偿,否则此项不清偿)。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破产财产变价款在清偿前述顺序债权后,若有剩余破产财产,则此项清偿,否则此项不清偿)。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变价款在清偿前述顺序债权后,若有剩余破产财产,则此项清偿,否则此项不清偿)。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普通破产债权受偿比例是={破产财产变价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金额+抵押担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职工劳动债权受偿金额+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受偿金额】}/普通破产债权总额,普通破产债权受偿金额是:普通破产债权受偿比例*各债权人的认定债权金额。

4.劣后债权(破产财产变价款在清偿前述普通债权顺序债权后,若有剩余破产财产,则此项清偿,否则此项不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最终债权受偿率及债权受偿金额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实际支出、破产财产变价结果、债权清收结果等情况上下浮动。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般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也可以进行实物分配。

五、关于分配方案的风险提示

执行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管理人对可能产生的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本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实际分配时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或其它方式向债权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破产财产分配款项。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二)对于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或者债权人逾期不领取分配款的,管理人将提存其分配款项,因提存分配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六、关于本次分配方案的后续补充分配执行

本次破产财产分配之后,对于无需支出的破产财产款项,管理人将在终止执行职务前,根据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分配顺序直接将剩余金额后续再补充分配支付给债权人。在实施分配方案的后续补充分配执行时,管理人将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而由管理人依法制定破产财产补充分配报告,报请宜城市人民法院备案后实施。

七、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在分配方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将依法申请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将按照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管理人对于可能追收回的款项,或发现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将依法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实施追加分配。若追加分配的,管理人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根据本方案制订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报宜城市人民法院备案后执行。

以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际分配比例及金额以债权清收结果、债权确认结果及破产费用支出金额为准上下浮动。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负责执行。

在破产财产变价完成后,由管理人依据此方案,编制《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报法院备案后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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