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公告

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公告

公开时间:2026-06-03 公 开 人: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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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8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6)吉71破申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为依法履行职责,公告如下:

   一、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向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栋5层,收件人赵宇晗,联系方式1990438965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分配的,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8月14日9时在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13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三、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在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

五、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实施逃避债务、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

六、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农安铁道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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