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接管告知书

管理人接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6-05-28 公 开 人:上海一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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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欣:

刘惠忠:


上海一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7日作出(2026)沪03破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一杉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于2026年5月9日作出(2026)沪03破467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止之日,一杉公司/你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资料。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

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上海三中院定于2026年6月25日15:30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届时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为依法接管公司财产,请一杉公司/你和相关人员依法、据实、完整地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一杉公司及其对外投资公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印章、证照等。

若你/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3.其他严重法律后果。

如对本通知书或交接事宜有任何问题的,请随时联系管理人(贺律师,15168298849)。

上海一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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