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921破16号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追加分配方案及分配明细

(2024)闽0921破16号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追加分配方案及分配明细

公开时间:2026-01-27 公 开 人: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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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第一次追加分配方案及分配明细

霞浦县人民法院:

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蔡奇龙的申请,于2024年8月12日裁定受理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翔公司)破产清算并指令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同日作出(2024)闽09破申97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博雅德弘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25年12月10日,因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霞浦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恒翔公司破产、终结恒翔公司破产程序。

后管理人追收股东出资,经执行,股东林依增,黄晴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股东许亨福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出资义务,现恒翔公司破产财产总额预计为3,104,345.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将对上述财产进行追加分配,追加分配的范围为法院裁定的无异议债权。

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为尽快实现债权人的权益,管理人拟分两次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现就第一次追加分配方案及分配明细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财产范围

截至2025年12月29日,恒翔公司破产财产有:1.恒翔公司账户余额31,375.93元;2.追回应收账款1,647,306元;3.利息59.5元,以上破产财产总额为1,678,741.43元。

二、参与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管理人提交法院裁定两批恒翔公司无异议债权合计人民币9,845,168.33元。其中职工债权为106,615.94元,普通债权为9,738,552.39元。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依本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

(一)破产案件受理费

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缴纳,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0万元。债务人破产财产预计为3,104,345.43元,依据上述规定,案件受理费为31,634.76元,减半收取为15,817.38元。本次分配予以预留,在第二次分配时一次性收取。实际破产财产有发生变化的,以实际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截至2025年12月29日,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已产生破产费用12,196.03元,并预留约50,000元款项以便后续企业档案保管、注销等支出,实际费用以最终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三)管理人报酬

经第一次债权人审查无异议,管理人有权按如下标准收取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比例收取;(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比例收取;(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比例收取:(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比例收取;(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比例收取;(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比例收取;(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比例收取。

预计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3,104,345.43元,经人民法院确认,管理人报酬为330,434.54元,本次分配提取报酬100,000元。实际破产财产有发生变化的,以实际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综上,截至2025年12月29日,本案已发生及预留的破产费用合计178,013.41元,详见附件。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及清偿比例

截止2025年12月29日,本案破产财产为1,678,741.43元。依据前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依法优先清偿及预留本案破产费用合计178,013.41元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500,728.02元。恒翔公司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总额为1,500,728.02元,根据《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及顺序,按照下列顺序、比例和数额进行分配,具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第一顺位:职工债权

本次参与分配的8位职工债权总额106,615.94元,本次清偿比例为100%。

本案无税收债权。

第二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本次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394,112.08元,参与分配的53家普通债权总额9,738,552.39元,剩余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普通债权金额,故按照同一比例对普通债权进行按比例分配(清偿率约为 14.31539%)。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

破产财产原则上采用货币方式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多次分配。如管理人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将依法实施追加分配。若追加分配的,管理人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制订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报霞浦县人民法院同意后执行。

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六、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

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本方案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报霞浦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附:1.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次分配明细表

2.(2024)闽0921破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霞浦县恒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月9日


附件

【2024】恒翔破管字36号-破产财产第一次追加分配方案及分配明细(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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