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时间:2025-12-18 公 开 人: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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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 19 破申 45 号

申请人:海南若一高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建设路12号厂房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000MA5TWBW19G。

法定代表人:黎岩顺。

委托代理人:沈隽倩,上海华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商铺101-103、109、110 及 办 公 207 、401-801 、 902, 统 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9819702062。

负责人:孙丽娜。

委托代理人:胡颖康,北京德恒(东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92339265。

法定代表人:孙燕华。

2025年3月17日,申请人海南若一高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一公司)以被申请人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达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尔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于2025年4月2日组织了听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同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以华尔达公司不能清偿现所有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为由,决定将华尔达公司移送本院破产

审查。本院依法向华尔达公司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告知其可针对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向本院陈述意见,但华尔达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或陈述意见。听证中,若一公司主张:华尔达公司于2024年1月向其出具承诺,愿意加入案外人东莞市粤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塑公司)所欠若一公司债务并就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粤塑公司及华尔达公司一直未履行相应清偿义务,若一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5)粤1971民初8225-2号。另外,据若一公司了解,华尔达公司涉诉案件较多,涉诉金额合计高达4亿元,亦存在数宗执行终本案件,故华尔达公司的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华尔达公司辩称,1.华尔达公司认为若一公司债权基础不合法,涉及破产申请程序滥用;2.华尔达公司所承担的债务均为因担保案外人粤塑公司借款产生。在案外人粤塑公司清算结果未确定之前,华尔达债务范围无法确定;3.案外人粤塑公司

涉及大量贷款资金以及经营资金去向不明,如追回相应资金可覆盖大部分华尔达公司担保债务;4.华尔达公司并非资不抵债,根据广东鼎信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尔达公司土地资产评估报告显示评估总价约为3.13亿元,因此华尔

达公司并非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之所以不偿还若一公司的债务是因其债权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

本院查明:若一公司因与华尔达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5)粤1971民初8225-2号。该案审理过程中,若一公司向本院申请华尔达公司破产清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日判决华尔达公司对案外人粤塑公司应向若一公司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2158363.7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华尔达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5)粤19民终7945-2号。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判决华尔达公司对粤塑公司应向若一公司清偿的债务2158363.77元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华尔达公司未履行已生效(2023)粤1971民初30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号为(2025)粤1971执恢167号。执行过程中,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明,华尔达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茶山镇粟边村地段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位于东莞市茶山镇孙屋村和上元村的土地使用权均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和轮候查封,尚未执行到位款项。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于2025年8月19日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决定,将华尔达公司移送本院破产审查。

另查明,华尔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燕华,现登记股东为孙燕华、谢月娥。经执行法院审查,华尔达公司除(2023)粤1971民初30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107792962元债权未予清偿外,尚有其他未清偿执行债务299729414.13元,另涉及诉讼案件标的额16536504.26元。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对华尔达公司享有合法到期的债权,华尔达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执行法院经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同意,将华尔达公司移送本院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

定,应予受理。若一公司对华尔达公司享有的相应债权可在华尔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依法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东莞市华尔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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