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达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要求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四川上达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要求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0-16 公 开 人:四川上达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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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上达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要求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6月3日裁定受理四川上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611日指定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遂宁分所上达公司管理人。

上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2025年9月9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上达公司破产。

为依法高效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充分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就要求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取回权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如相关权利人对上达公司占有的相关财产享有取回权,请相关权利人在2025年11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行使取回权的书面申请,同时应当附有相关证据资料,证明行使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和财产权属。

二、由于行使取回权的法定期限已经经过,故上达公司及管理人不再承担财产的保养、维护和维修义务,亦不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如果相关权利人在2025年11月1日前仍未向管理人提交行使取回权的书面申请,管理人将依法收取保管费用,该保管费用主要为场地占用费用,不包括保养、维护和维修等相关费用。管理人根据取回财产的特有属性确定保管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1.应当按照面积、体积计算的财产,如覆盖膜、生产模具、生产治具、测试架等,保管费用为每日每平方米或每立方米5元;

2.应当按照重量计算的财产,如化学原料、液体等,保管费用为每日每吨10元;

3.应当按照数量计算的财产,如机器设备、生产工具等,无论财产外观、质量大小,保管费用为每日每台(或个、套、架等其他计量单位)5元。

四、保管费用从2025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如存在加工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由管理人在相关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据实结算。相关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的,管理人有权拒绝相关权利人取回相关财产。

五、如相关权利人未就相关财产及时行使取回权,管理人在不掌握权属关系的情况下对相关财产进行变价处置的,上达公司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相关权利人自2025年11月1日起超过90日仍未行使取回权亦未支付保管费用的,管理人有权对相关财产行使留置权。

六、如相关权利人决定委托管理人对管理人占有的、相关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置的,相关权利人在提交行使取回权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再与管理人另行协商委托处置事宜。

特此公告

 

四川上达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取回权相关法条


附件:

取回权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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