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5-07-25 公 开 人: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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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报告

2025中汽实业强清字第13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债权人

202412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1清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310日作出(2025)湘01强清3-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清算组在债权申报期间,有两个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未能接管到中汽公司任何财产、合同资料、财务账册无法进行清算工作,现清算组拟提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中汽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现将清算工作状况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汽公司成立于1995417日,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6,注册号:4300001002331,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为2004630日,法定代表人:裘永康,公司注册资本为308万,股东为湖南省湘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2.5%)、涟钢振兴有限公司(曾用名:涟钢振兴企业公司持股比例8.1%)、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持股比例8.1%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湖南公司(持股比例3.2%)、裘慧(持股比例8.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1995417日至20021231,行业名称:批发和零售业,登记机关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经销汽车摩托车及配件、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和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矿产品;承接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咨询

特别说明,在工商内档登记基本情况表中,中汽公司股东为中国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但是根据工商内档中中汽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显示,原股东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于199611日撤销,该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汇通支行承接,因此,中汽公司工商内档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形,中汽公司实际股东应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汇通支行。

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2412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1清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310日作出(2025)湘01强清3-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清算组接受指定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积极履行清算组职责,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有两家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中汽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裘永康、股东湖南省湘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涟钢振兴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湖南公司、裘慧均未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资料或其他公司资料。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中汽公司名下存在财产。

三、清算工作完成情况

清算组自接受指定后完成了刻制印章、刊登公告、实地考察、调查公司财产状况、邮寄送达文书等一系列工作。

(一)刻制印章

2025310日,清算组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强制清算裁定书、制定清算组决定书和关于请予协助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刻制印章的函在长沙牧歌印章有限公司刻制了清算组公章、清算组财务用章和清算组负责人私章,并将《印章刻制备案回执》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启用。

(二)网络刊登、实地张贴强清案件受理公告

2025312日,清算组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并于同月21前往中汽公司注册地张贴了《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告知中汽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清偿债务及中汽公司管理人员等履行交接义务等内容

(三)实地考察

2025321日上午,清算组前往中汽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韶山路16,清算组发现中汽公司住所地清算组工作人员遂向附近商铺和居民询问,表示不清楚这家公司情况。

(四)接管情况

清算组接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后,开始制作接管方案拟对中汽公司进行接管工作。清算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强制清算申请材料及调取的中汽公司工商原始档案的股东信息,尝试联系股东湖南省湘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涟钢振兴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湖南公司、裘慧及法定代表人裘永康。清算组仅与股东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湖南公司、涟钢振兴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取得联系,仅与涟钢公司、汽车工业公司管理人、工商银行长沙汇通支行取得联系

202549日,清算组前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中汽公司相关情况,并且调取到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内档

2025425日,清算组通过邮政快递EMS向股东湖南省湘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涟钢振兴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湖南公司、裘慧及法定代表人裘永康送达了受理强制清算裁定书、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和《告知股东强制清算及接管义务的函》,再次告知股东接管义务。

2025年5月21日,清算组前往立达人酒店与申请人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湖南公司管理人柳建明律师进行面谈,柳建明律师称由于时间久远,其也不了解中汽公司相关情况且无其他股东联系方式,也未掌握中汽公司的公章、证照、财务资料等任何资料,因此,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湖南公司无法向清算组移交任何资料。

2025年5月29日,清算组前往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与其风控团队负责人何思晗进行面谈,其表示不了解中汽公司相关情况,因时间久远且工商登记错误,目前并不知道是否有其他员工了解中汽公司的情况,也未掌握中汽公司的公章、证照、财务资料等,因此,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无法向清算组移交任何资料。

2025年6月3日,涟钢振兴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廖小飞律师向管理人发送《关于入股中汽实业公司的情况说明》,中汽实业长期被实控人控制,从未了解中汽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也未通知其参与过股东会议,无法提供中汽公司相关资料。

2025620日,管理人根据涟钢振兴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汽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前往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调取该账户的银行流水及相关信息,经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反馈,涟钢振兴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汽公司的银行账号非工商银行的正常账号。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簿、文书资料等任何资料,在股东无法提供中汽公司任何相关材料法定代表人裘永康无法取得联系情形下,清算组未能实际接管到中汽公司的任何财务资料,故无法委托审计机构开展对中汽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

(五)中汽公司资产调查情况

1、现金

中汽公司及股东均未向清算组移交任何财务资料,亦未向清算组移交任何现金资产。

2、银行存款

由于清算组未能接管到中汽公司的财务资料,清算组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询中汽公司财产情况,法院通过系统平台未查询到中汽公司的银行存款及银行开户情况,且中汽公司工商原始档案中未显示该公司存在银行账户,故清算组未查询到中汽公司名下存在银行账户。

3、不动产

2025424日,清算组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中汽公司在长沙市内的房产、土地信息,根据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显示,中汽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 车辆

2025424日,清算组前往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中汽公司名下车辆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 知识产权

清算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和“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未发现中汽公司名下有登记知识产权。

6. 应收账款

由于清算组未接管到中汽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无法对中汽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清算组暂未发现中汽公司对外应收账款情况。

7. 对外投资

清算组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未发现中汽公司对外存在投资。

综上,清算组未接管到中汽公司的财产。

(六)股东出资调查情况

中汽公司的工商原始档案记载,中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8万元,由股东湖南省湘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涟钢振兴有限公司、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湖南公司、长沙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和长沙市中南工贸公司分别缴出资73万元、25万元25万元100万元、25万元和80万元发起设立;后经过多次股权变更,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中国汽车进出口湖南公司出资人民币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2%

(二)涟钢振兴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1%

(三)湖南省湘埔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人民币2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2.5%

(四)裘慧出资人民币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1%

(五)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出资人民币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1%

工商原始档案中长沙立诚会计事务所于1995325日出具(湘)立会验字第3025号《验资报告书》可以证明中汽公司设立时股东已完成实缴出资。

(七)涉诉涉执调查情况

清算组未接管到中汽公司涉诉涉执案件的相关材料,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网站信息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询中汽公司涉诉涉执情况显示,除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即本案外,查询到中汽公司其他涉诉涉执情况具体包括:

民事一审案件

(案号:(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460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2014年立案,2015年以判决结案并归档;

执行案件:

2023)湘013552号(追偿权纠纷),2023年立案,2024年终结执行;

2021)湘011186号(合同纠纷),2021年立案并终结执行,2022年归档;

2018)湘011006号(合同纠纷),2018年立案并终结执行,同年归档;

2005)长中民执字第169号(合同纠纷),2005年立案,2006年以“不予执行”结案并归档。

(八)公司债权债务调查情况

1、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2025321,清算组在宁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查询中汽公司有无劳动仲裁,宁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告知中汽公司无劳动仲裁情况。中汽公司已无实际经营,无办公场所和相关工作人员,由于未接管中汽公司职工资料、财务资料,清算组无法核实中汽公司的职工债权情况。

此外,清算组也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等途径查询了涉及中汽公司的诉讼和执行情况,未获知有职工债权需要清偿。

2、债权申报通知情况

2025313日,清算组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告知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5321日,清算组在中汽公司住址所在地长沙市韶山路16公告栏张贴了中汽公司的强制清算裁定书、决定书以及强制清算公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只有两个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4090.3272万元,其中普通债权3259.2216万元,劣后债权831.1056万元经清算组审核计算后确认债权数为一笔,债权金额为2158.1673万元,其中普通债权1404.9016万元,劣后债权753.2657万元。(详见债权表)

3、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调查情况

2025321日,清算组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递交中汽公司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指定清算组决定书,申请查询中汽公司的税款缴纳情况,宁乡市税务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告知清算组未在税务局系统中查询到中汽公司的任何信息。

2025321日,清算组前往宁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中汽公司的职工情况及社保缴纳情况,经查宁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数据库中没有收录中汽公司,也未查询到该公司欠缴社保费用数据。

四、清算费用情况

(一)清算期间的收支情况

中汽公司在清算期间没有经营所得,无人垫付清算费用,故清算组未开立清算组账户。

(二)清算费用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情况

(1)刻制清算组公章、财务章和负责人私章费用:300.00元;

(2)快递费:84

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384元,已由清算组先行垫付。

2、清算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5条规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本案中,由于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资产,股东也未垫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申请援助基金支付。

无法清算情形下的股东连带责任义务告知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中汽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资料及其他文书资料,故无法开展并完成中汽公司清算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行使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中汽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对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向股东追偿。

中汽公司股东可以另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权利。

五、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如前说述,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中汽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资料、债权债务清册,仅一位债权人被认定债权,中汽公司目前无资产可供分配,清算组无法继续对中汽公司开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实质清算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8条以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等相关规定,清算组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裁定终结中汽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中汽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将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法律文书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以上为中汽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内容,若中汽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报告所载内容有异议,请于本报告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清算组递交书面异议财产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异议期限届满清算组未收到异议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异议期届满清算组未收到异议材料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清算组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确认该清算报告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将在1个月内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法律文件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特此报告。

 

湖南中汽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二十四

 

 

附债权表:

债权

序号

债权人

名字/名称

申报总金额

单位:元)

债权

分类

审查情况

管理人审查认定金额(单位:元)

普通债权

金额

劣后债权

金额

认定总金额

1

广西贵港市鸿达置业有限公司

22360072

金融借款

认定

14049016

7532657

21581673

2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18543200

金融借款

不予认定

0

0

0

   

40903272

-

-

14049016

7532657

2158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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