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出资催告通知书

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出资催告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12-04 公 开 人: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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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出资催告通知书

2024)福宗破管字第15号

慕宗胜:

2024年10月28日,根据张成的申请,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福海宗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6日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本案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福海宗胜公司工商档案信息,福海宗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你作为福海宗胜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8000000元(大写:捌佰万元),认缴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比例为80%,你应当于2016年2月17日前按期足额缴纳上述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为全面核查福海宗胜公司财产状况,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现要求您于2025年12月6日前向管理人书面说明您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时间、金额、方式、收款账户等);并提交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公司财务入账记录等)。

若经核查您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您应当于2025年12月7日前主动联系管理人,办理未缴出资的补缴事宜。

若您未在上述期限内说明出资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或未与管理人接洽补缴事宜,管理人将报请债权人会议表决,依法代表福海宗胜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您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包括未缴部分的本息),相关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3.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19009079835;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2A座写字楼7层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出资催告通知书

2024)福宗破管字第16号

袁玉柱:

2024年10月28日,根据张成的申请,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福海宗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6日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本案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福海宗胜公司工商档案信息,福海宗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你作为福海宗胜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认缴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比例为4%,你应当于2016年2月17日前按期足额缴纳上述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为全面核查福海宗胜公司财产状况,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现要求您于2025年12月6日前向管理人书面说明您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时间、金额、方式、收款账户等);并提交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公司财务入账记录等)。

若经核查您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您应当于2025年12月7日前主动联系管理人,办理未缴出资的补缴事宜。

若您未在上述期限内说明出资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或未与管理人接洽补缴事宜,管理人将报请债权人会议表决,依法代表福海宗胜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您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包括未缴部分的本息),相关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3.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19009079835;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2A座写字楼7层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出资催告通知书

2024)福宗破管字第17号

慕泊辰:

2024年10月28日,根据张成的申请,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福海宗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6日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本案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福海宗胜公司工商档案信息,福海宗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你作为福海宗胜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认缴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比例为4%,你应当于2016年2月17日前按期足额缴纳上述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为全面核查福海宗胜公司财产状况,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现要求您于2025年12月6日前向管理人书面说明您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时间、金额、方式、收款账户等);并提交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公司财务入账记录等)。

若经核查您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您应当于2025年12月7日前主动联系管理人,办理未缴出资的补缴事宜。

若您未在上述期限内说明出资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或未与管理人接洽补缴事宜,管理人将报请债权人会议表决,依法代表福海宗胜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您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包括未缴部分的本息),相关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3.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19009079835;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2A座写字楼7层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出资催告通知书

2024)福宗破管字第17号

慕泊辰:

2024年10月28日,根据张成的申请,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福海宗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6日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本案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福海宗胜公司工商档案信息,福海宗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你作为福海宗胜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认缴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比例为4%,你应当于2016年2月17日前按期足额缴纳上述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为全面核查福海宗胜公司财产状况,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现要求您于2025年12月6日前向管理人书面说明您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时间、金额、方式、收款账户等);并提交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公司财务入账记录等)。

若经核查您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您应当于2025年12月7日前主动联系管理人,办理未缴出资的补缴事宜。

若您未在上述期限内说明出资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或未与管理人接洽补缴事宜,管理人将报请债权人会议表决,依法代表福海宗胜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您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包括未缴部分的本息),相关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3.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19009079835;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2A座写字楼7层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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