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二)

关于执行《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二)

公开时间:2026-01-28 公 开 人: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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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执行《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

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后,通过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又收回部分破产财产,依照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的《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特制定本次财产分配方案: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破产人”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A,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资金来源

应得金额

可分配财产

备注

1

银行账户余额及利息

银行账户余额

129753.98

 129753.98

截止2024年6月18日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银行账户余额(含预留的管理人办案经费10万元)。

此余额不包括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时,债权人何沙琴应领而未领的分配金额2761.71元和债权人邓海涛应领而未领取的分配金额1949.05元。

利息

1578.79

1578.79

2

追缴股东出资

剩余

本金

3388169.7元

1200000元

本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至2026131。对于未缴纳金额,管理人将继续推动执行

利息

410635.22元

迟延

履行金

526995.24元

3

应收债权商户欠租

诉讼

659298.83

66734.41

对于未缴纳金额,管理人将继续推动执行

总计

5116431.76元

1398067.18元

 

 

本次债权人会议仅对当前实际取得且可分配的财产进行分配本次分配后取得的破产财产,管理人按照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

因破产清算工作尚未完成剩余破产财产取得时间无法确定,管理人仍将积极履职且后续履职时必然会产生相应费用等因素,故在本次分配财产中继续预留100000元。

综上,破产人本次可分配破产财产金额为1398067.18-100000=1298067.18A)

二、参与本次分配的债权情况

1、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吴俊璇等13名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金额为2808741元,管理人审查后认定债权金额922194.64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2、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何建英等7名债权人提交债权异议申请及补充证据资料,其申报债权金额1154459元,管理人初审债权金额101234元,管理人复核后认定债权金额431293.12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截止2025年9月10日,共有528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114391780.59元。管理人认定债权金额78264480.21元,除债权人广安川渝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债权(债权金额49150758.47元)性质为劣后债权外,其余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上述债权经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依法进行了公示,管理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债权人对相关债权提出异议按照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视为债权人、破产人对管理人债权审查情况无异议。

三、破产财产分配规则及分配方法

(一)企业破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针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预留破产财产和之后实际获得的破产财产,待管理人实际取得且符合财产分配条件时,在依法扣减共益债务、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后,各债权人债权金额减去已分配金额后的剩余债权金额按该方案第七条规定的分配方式分配,不再单独召开债权人会议。

《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六条对2024年4月10日之后补充申报债权、异议债权的处理规定如下:

依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26日9:00止补充申报债权以及异议债权,不再参与本次分配;在预留破产财产和之后实际获得破产财产中,按照本次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另行清偿2024年4月26日9:00之后补充申报债权和异议债权,按照该方案第七条规定的方式清偿;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七条规定的分配方式具体计算如下:

设剩余破产财产为X,管理人报酬为Y1、共益债务为Y2、破产费用Y3(如有);各债权人未受偿债权总金额为Z。

本次债权人分配率:[X-Y1+Y2+Y3)]÷Z×100%

债权人分配金额:债权人剩余债权金额×本次债权人分配率。

分配前,管理人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或债权人微信群公示7日,公示期内有异议可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说明异议理由公示期满没有提出异议,管理人将依法分配破产财产

四、本次破产财产分配具体计算

截止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之日,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298067.18元,按照下列顺序、比例和数额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如下:

(一)破产费用

自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到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时,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费用为2925元(包括银行账户年费400元、转账手续费25元,债权审核邮寄费等500元,交通差旅费2000元),管理人报酬126673元(此报酬系按照第一次分配后又实际取得的破产财产计算,不含尚未取得的破产财产应收取的管理人报酬)

截至2026年1月,破产费用共计1295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破产人财产随时清偿,清偿率为100%。

计算方式及剩余金额:

可分配破产财产A(1298067.18)-破产费用129598=剩余可分配破产财产A1(1168469.18)。

(二)共益债务

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核定,缴纳印花税125元、破产人税务罚款2000元,社保债权及税收债权均为0元。

计算方式及剩余金额:

可分配破产财产A11168469.18)-共益债务2125=剩余可分配破产财产A21166344.18)。

部分补充申报债权、异议债权

根据《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六条之规定,对2024年4月13日债权人吉恩春(债权编号:CY债权-216)申报并经管理人认定的债权金额3410.36元,先按照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债权分配比例7.1469%分配243.74元,该笔金额243.74元从预留破产财产10万元中进行列支。债权人吉恩春剩余未分配债权金额3166.62元继续纳入普通债权总金额中,按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

)普通债权

除广安川渝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之外527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29113721.74减去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时已分配金额1991251.57元和部分补充申报债权分配金额243.74元,剩余债权金额为27122226.43元。本次清偿金额为1166344.18元,清偿率为4.3003%

计算方式及分配比例:

剩余可分配破产财产A2(1166344.18÷剩余未分配普通债权额(27122226.43=普通债权分配比例(4.3003%)。

)劣后债权

广安川渝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劣后债权金额49150758.47元,因其他普通债权尚未全部得到清偿,故广安川渝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本次分配额为0,清偿率为0。

、未分配的破产财产处理

对本方案中预留破产财产和之后实际获得的破产财产,在依法扣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管理人报酬等费用后,各债权人债权金额减去已分配金额后的剩余债权金额,按本方案第七条规定的分配方式分配,不再单独召开债权人会议。

分配方式具体计算

设剩余破产财产为X,管理人报酬(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比例计算,扣减已领取金额之后的余额)为Y1、共益债务为Y2(如有)、破产费用Y3(如有);各债权人未受偿债权总金额为Z。

本次债权人分配率:[X-Y1+Y2+Y3)]÷Z×100%

债权人分配金额:债权人剩余债权金额×本次债权人分配率。

分配前,管理人将在债权人微信群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进行7日公示,公示期间债权人如有异议,可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说明异议理由,公示期满如无债权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将根据公示的内容根据本方案分配方式实施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原则

本次分配遵循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管理人自本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分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破产财产分配采取货币支付方式进行分配。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帐号转帐支付。

)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一百一十九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报告。

 

               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129

 

附件:

1、《破产费用支付明细表》

2、《补充债权(2024.4.10-2024.4.26申报)分配表》

3、《普通债权(第次)分配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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