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通知

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通知

公开时间:2025-12-30 公 开 人: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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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通知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申请,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2024)赣020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2024)赣0202破9号决定书,指定江西瀛畅律师事务所担任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张敏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于2025年1031日采用书面形式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主要涉及对《关于破产财产分配后产生的追偿权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方案》议案的表决,表决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11月5日前)。现表决期限届满,管理人将各债权人对表决事项的结果统计如下:

表决事项:《关于破产财产分配后产生的追偿权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方案

表决票的发放:管理人共发放28张表决票,收回22张表决票。

表决结果:同意债权人18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64.29%,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9384184.2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剔除劣后债权后)的55.29%。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项方案表决通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所作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管理人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对本次会议决议予以公示,供债权人及相关方查询。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如认为本次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请求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通知

 

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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