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受理清算裁定书

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受理清算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4-01 公 开 人: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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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0882清申1

申请人:雷斌,男,19814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源潭镇永济村雷庄组22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8104104218.

被申请人: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源潭镇经济开发区建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UGUG5X8.

法定代表人: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623日,申请人雷斌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申请人雷斌认为被申请人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潜山市人民法院于20251117日作出的(2025)0882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该判决已生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然而,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了保护股东、潜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经潜山市人民法院于20251117日作出的(2025)0882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该判决书已于2025126日生效。依法应当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217日设立,股东分别是唐伟、雷斌、田张节、唐成,四人各占股25%,出资方式为货币,每人认缴出资250万元,实际出资0元。雷斌作为股东向本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决定书面审查。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对清算与否表示由法院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雷斌对安徽恒益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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