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根号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告知函-广州锦上志合互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根号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告知函-广州锦上志合互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开时间:2026-04-15 公 开 人:广州根号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告知函-广州锦上志合互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浏览次数:690次
  • 打印

广州锦上志合互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43日以2026)粤01破申149,裁定受理广州根号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号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410日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担任广州根号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案号:2026)粤0187】。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贵司作为根号三公司股东,应依法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3、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5、离开住所地前24小时内要向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进行报告。

如贵司拒绝向管理人移交根号三公司全部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将直接导致管理人无法清理、核实根号三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现管理人特向贵司释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请贵司于收到本告知函之日五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包括邮件、短信或微信)主动联系管理人,沟通有关移交工作事宜。逾期未联系管理人且未向管理人移交根号三公司相关材料的,视为贵司已了解上述规定,并确认无任何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向管理人移交。

如贵司无根号三公司任何资料向管理人移交,根据破产法及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贵司作为直接责任人将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函告!

 

广州根号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

1、民事裁定书【2026)粤01破申149】;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26)粤01148

3、接管材料清单

4、管理人联系方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5楼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莫海媚, 13711426350;曾依晨,18071549839;邮箱:haimei.mo@gt.cn.com


附件

20260414-根号三-受理裁定书.pdf 下载
20260414-根号三-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