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0破3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25)豫10破3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09 公 开 人: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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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以(2025)豫10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河南昭康树脂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为河南昭康树脂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美君。    

本案采用快速审理机制来进行审理。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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