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程序中潜在的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的公示

关于破产清算程序中潜在的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5-12-15 公 开 人:内蒙古矿业(集团)兴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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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程序中潜在的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的公示

经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内222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内蒙古矿业(集团)兴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2)内2222破2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委托审计机构对内蒙古矿业(集团)兴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机构于2023年5月26日出具了《资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管理人按照审计报告审理出的与债务人存在交易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潜在债权人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陆续向其寄送债权申报材料相关通知,但因地址变更、无人签收等可能因素,无法确认是否全部有效送达,且有部分潜在债权人无任何有效联系方式留存,无法通过直接通知方式送达。另不排除有部分债权人未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导致管理人无法知情并有效通知。

目前法院已宣告内蒙古矿业(集团)兴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为充分保障全体潜在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债权申报权利,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保障其申报机会,但应遵守不超过三个月的权利救济期间。现管理人就潜在债权人申报债权事项公示如下:

一、申报主体:对内蒙古矿业(集团)兴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二、申报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潜在债权人最迟应于2026年3月15日前完成申报。

三、申报方式:持债权凭证向管理人直接申报或邮寄申报均可。

四、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

街名都和景2号写字楼5楼,胡律师:16604718792、张律师15047807575。

五、逾期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之规定,未在本公示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权利,后续补充申报将承担审查费用,且不影响已进行的破产财产分配。

特此公示

              内蒙古矿业(集团)兴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0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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