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6-03-17 公 开 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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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6)苏0722破1号

2026年1月5日,本院根据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东南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担任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仇家林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东海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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