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返还抽逃出资的通知

关于限期返还抽逃出资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6-05-20 公 开 人:成都鑫吉优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89次
  • 打印

关于限期返还抽逃出资的通知

母春兰、尹哲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2025)川0107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鑫吉优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吉优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2025)川0107破17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衡立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成都鑫吉优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徐瑶为负责人。

鑫吉优公司工商档案显示,你二人于2009年1月5日共同发起设立鑫吉优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母春兰认缴出资60万元,尹哲认缴出资40万元。2009年1月22日,你二人分别将认缴的60万元、40万元以现金方式缴存至公司验资账户,次日公司即以支票形式将100万元转给“成都天美意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并备注“往来款”,但经管理人调查,鑫吉优公司自成立后并未实际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管理人认为贵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损害了鑫吉优公司利益。

请贵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联系管理人返还各自抽逃出资款及相应利息,如贵方对本通知书项下要求支付的款项或数额等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特此告知。

 

成都鑫吉优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

 

管理人联系方式:徐瑶15882452790;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大合仓星商界4栋3单元A区604-608四川衡立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附件

关于限期返还抽逃出资的通知.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