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嘉公司管理人关于通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公告

重庆长嘉公司管理人关于通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8-19 公 开 人:重庆长嘉建筑与钢结构检测认证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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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嘉建筑与钢结构检测认证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通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7月21日作出(2025)渝05破申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长嘉建筑与钢结构检测认证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嘉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并于2025年7月30日指定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长嘉建筑与钢结构检测认证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长嘉公司已全面停工停产,且资不抵债,若长嘉公司继续维持与各位职工的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债权人的权益,更将损害各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将解除长嘉公司与全体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相关事项

长嘉公司与全体职工(已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的劳动合同将定于2025年8月30日正式解除,现提前作出本公告进行通知。

各位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依法计算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依法缴纳或计算至2025年8月(需由职工本人承担的,仍由职工本人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赔付,依法以实际解除之日为时间节点进行结算。

管理人将于2025年8月30日后办理全体职工的社保减员手续,为不影响职工个人待遇,破产受理后至减员前涉及长嘉公司欠付的社会保险将全额缴纳,相关费用依法列为共益债务予以清偿,破产受理前的社保欠费管理人已通知税务机关依法申报债权,后期将根据破产程序依法及时予以清偿。尚在长嘉公司缴纳社保的人员,请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周内将参保信息转出。从2025年9月1日起所发生的各种社保费用及相应待遇,凡因职工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均由当事职工承担,费用在其经济补偿金或职工债权中扣除。

二、职工债权公示与清偿

长嘉公司所欠职工债权,包括不限于工资、待岗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等,在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予以核对确认。最终的职工名单和职工债权数据,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最终数据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报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为准。

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经确认的职工债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位清偿。

为防止调查遗漏,职工债权人也可以在2025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登记。

经确认的职工债权将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各项方案及长嘉公司的破产程序进程等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及顺位进行清偿。

三、工作交接

长嘉公司职工如有持有保管长嘉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产品、办公设备等),请及时告知并移交给管理人。

若对长嘉公司存在应付款项,管理人将在其职工债权中扣除。

长嘉公司的职工请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在接到管理人通知之后,于2025年8月30日前,与管理人取得联系并带上证明材料及其他需携带的物品,完成工作移交及办理离职手续后,由管理人依法审查职工债权。

若未办理完交接工作,擅自销毁、隐匿、截留公司电子数据、经营资料、工程资料等,导致无法结算或其他损失的,或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应就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若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管理人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未及时联系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重庆长嘉建筑与钢结构检测认证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1.《重庆长嘉建筑与钢结构检测认证研究院有限公司 待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名单

2.管理人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215号7号楼16层,王杰:18723074647,韩松翰:18983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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