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面核查债权的公告(四)

关于书面核查债权的公告(四)

公开时间:2025-07-19 公 开 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联合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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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于书面核查债权的公告(四)

 

         20244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新大集团”)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及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中融新大等128家关联公司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联合管理人”)。2025423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等128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中融新大集团实质合并重整程序,中融新大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重整程序中,联合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2024510日、710日、827日、202518日,联合管理人分别将已审查完成的债权编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第一次书面核查债权表》《第二次书面核查债权表》《第三次书面核查债权表》并上传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以供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债权。对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2025423日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由债务人依法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联合管理人给予指导并依法监督。

    对于前述所有已申报债权,经联合管理人或债务人审查,由联合管理人编制《第四次书面核查债权表》,包括:《第四次书面核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表》《第四次书面核查经审查认为成立的债权表》《第四次书面核查经审查认为不成立的债权表》。为提高核查效率,降低核查成本,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联合管理人现将前述《第四次书面核查债权表》提交债权人和/或债务人进行书面核查。此外,联合管理人编制并公示《第四次书面核查暂缓确认债权表》以供债权人参考

    中融新大等128家关联公司的全体债权人,包括已审查确认的债权人及暂缓确认的债权人,可凭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参会账号和密码(注:对于新申报的债权人,联合管理人将新生成账号和密码并短信告知)于202585日前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查阅本次提请核查的债权表。

    对本次公示的暂缓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联合管理人、债务人后续将继续推动债权审查工作,待出具审查意见后将另行提交核查。若债权人、债务人对于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有异议,请于2025810日前向联合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若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2025423日后)申报的债权有异议,请于2025810日前向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经核查无异议后,联合管理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无异议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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