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冀0208破3号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8破3号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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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8破3号

申请人(债权人):冯立忠,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鸦鸿桥镇河西村银河西大街11号。

被申请人(债务人):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西稍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经理。

2023年5月12日,根据申请人冯立忠的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2破申1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办理。本院立(2023)冀0208破3号案件予以审理,同时指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担任燕峰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燕峰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3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阳,住所地为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西稍头村北,公司经营范围为:角钢、槽钢、工字钢轧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管理人调查情况显示,燕峰公司于2004年2月13日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甄景义,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丁勇出资100万元,甄景义出资400万元;2012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力,股东变更为王力出资250万元,韩志平出资250万元;2013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玮,股东变更为刘玮出资250万元,陈燕峰出资250万元;2013年7月23日,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元,股东刘玮出资1800万元,陈燕峰出资1200万元;2015年1月29日,

股东变更为刘玮出资300万元,刘阳出资2700万元;2022年1月2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阳;燕峰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为车建华。

关于资产,燕峰钢铁公司无有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厂区内建设有厂房、办公楼,厂区注册地系向当地村委会及村民租赁而来,未见机械设备,厂房及办公楼未办理产权登记。目前燕峰钢铁公司厂房用地实际租赁人系燕峰公司员工孙红社,部分厂房亦被孙红社占用。至今,燕峰公司管理人未接收到燕峰公司任何实物资产、货币资产、企业账目等材料,对燕峰公司是否存在应收账款等债权无证可查,不能正常开展评估、审计工作。

关于已申报的债权,至今,燕峰公司管理人接收申报债权总额为155681796.94元,其中本金4903354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95386917.68元,其他费用699960元,其中,债权人王志学申报普通债权38940135.71元,债权人冯立忠申报普通债权60608400元,债权人孙红社申报职工债权201000元、普通债权600000元。

其中,申请人冯立忠与燕峰公司、车建华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冀0208民初230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车建华分期偿还原告冯立忠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一分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算),于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车建华如不能按上述期限如数履行第一期款项,原告冯立忠有权申请执行未付款的全部,且被告车建华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3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其他互不追究”,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2025年2月8日,管理人向冯立忠调查情况时,冯立忠称车建华向其借款建设燕峰公司,借款2300万元,在2015年将厂子抵给其,其接手后以燕达公司名义经营过。刘阳代其持股,燕峰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车建华。燕峰公司的资产,王志学系首封权利人,魏宁宇是二封权利人,其是三封权利人,查封资产基本一致。2015年时,燕峰公司有厂房、办公楼和部分镀锌生产线等,公司资产由其和车建华共同看管,后续发生冲突就撤出了,查封资产在哪里不清楚,后续是车建华在保管。燕峰公司和燕达公司地址重叠,燕峰公司的厂房和设备,燕达公司也在使用。

债权人王志学与燕峰公司、车建华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滦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燕峰公司偿还王志学借款1746万元及利息,并由张紫琪、车建华、张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燕峰公司支付王志学为实现债权的代理费40万元。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王志学申请财产保全,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燕峰公司所有的位于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西稍头村北的办公楼、土地、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判决生效后,王志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机构于分别于2017年5月8日、2020年4月20日、2023年4月19日对燕峰公司上述查封财产进行续封。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冀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2015)滦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维持第二项;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偿还被申请人王志学借款1446万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张紫琪、张田、车建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在王志学执行案件中,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金益德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9年3月25日、2021年12月23日分别对燕峰公司所有的办公楼、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等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显示在2018年10月23日评估基准日时上述财产评估价值4523.26万元,其中附属设备评估价值为1110万元;在2021年11月24日评估基准日时上述财产评估价值为4288.24万元,其中附属设备评估价值为915.11万元。在王志学执行案件中,王志学曾向滦州市公安局报案称燕峰公司实际控制人车建华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罪,并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滦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10月29日向燕峰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刘玮调查核实,刘玮称其仅是名义法人,实际控制人系冯立忠;向冯立忠调查核实,冯立忠称其于2015年1月23日接管了燕峰钢铁公司,其是实际控制人,刘阳和刘玮的股份是替其代持。滦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于2022年8月17日向刘阳调查,刘阳称车建华将法院查封财产变卖,其曾报警;执行人员于2022年9月5日、2022年11月15日向车建华核实,其称仅卖了一个磨床,以15万元抵债了,该磨床不在法院查封范围内,是唐山燕达涂镀板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

2024年2月6日,燕峰公司员工孙红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燕峰公司被王志学诈骗,公安机关已经受理。

另查明,唐山燕达涂镀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达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将其机器设备以定价12395850元的价格设定抵押,抵押给张家口银行世纪龙庭支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燕达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将其机器设备以定价7919700元的价格设定抵押,

抵押给张家口银行世纪龙庭支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燕达公司曾因燕峰公司所有资产被查封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燕达公司的异议请求。张家口银行世纪龙庭支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执109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燕峰公司的资产有异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执异112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经审理,因燕达公司与燕峰公司注册地址重叠、资产高度混同,生效判决已驳回燕达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驳回张家口银行世纪龙庭支行的异议请求。张家口银行世纪龙庭支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执复17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第三,关于涉案设备的权属问题,已有生效法律判决确认,燕达公司与燕峰公司注册地址重叠、资产高度混同……”,驳回张家口银行世纪龙庭支行复议申请,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执异1123号执行裁定。

再查明,王志学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2023)冀02破申13号案件过程中,对燕峰公司破产清算审查案件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其称在燕峰公司执行案件期间,车建华与案外人串通,屡次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执行程序;冯立忠作为清偿顺位在后的债权人,与燕峰公司、车建华恶意串通,意图通过破产程序规避债务;车建华作为燕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燕峰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并将燕峰公司的财产转移到燕达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燕峰公司未达到资不抵债的行为。

燕峰公司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中止破产程序申请,称因燕峰公司的第一债权人王志学和第二债权人魏玉山、魏宁宇、周恒在与燕峰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分别涉嫌刑事犯罪,均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如公安机关侦查确定上述人员犯罪事实成立,则燕峰公司与上述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燕峰公司资产也将大于负债,不具备破产条件,应依据先刑后民原则,中止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提交破产申请书之外,还应当提交证据材料证实其债权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形。本案中,冯立忠以债权人的身份对燕峰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申请,但根据管理人接管调查情况显示,冯立忠因与燕峰公司、车建华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曾以燕峰公司抵账,并通过刘玮、刘阳控制燕峰公司股权,冯立忠系燕峰公司实际股东,其与燕峰公司实际控制人车建华共同管理并控制燕峰公司,对于冯立忠与燕峰公司、车建华等人之间的抵债协议履行到何种程度,相应债权债务是否已经全部抵顶,冯立忠对燕峰公司是否还享有债权,案涉相关人员均未能明确,在目前情况下,冯立忠以债权人身份提起破产清算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燕峰公司主张其主要债权人享有债权所基于的民间借贷关系涉及刑事犯罪,债权债务尚无法确定,不能证实燕峰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在王志学执行案件中,执行机构曾查封燕峰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及相应设备,但在执行案件中查封的相应设备现已丢失,且下落不明,燕峰公司相关人员未能就丢失资产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将相应资产、财务账目等向管理人交接,导致破产程序中无法对燕峰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不能证实燕峰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情形。结合以上情况,对冯立忠申请燕峰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冯立忠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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