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驰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桃源县驰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桃源县驰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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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公告

2025)驰昌破管11

 

桃源县驰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高菊仙、肖昌学、陈亮、肖小龙

2025年6月16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0725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印清对债务人桃源县驰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日,该院作出(2025)湘0725破8号决定书,指定湖南佳铭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截止公告发出之日,尚无债务人的相关清算义务人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管理人亦未联系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高菊仙、股东肖昌学。为履行管理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管理人公告如下:

管理人拟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U盾及密码、银行票据;

3.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发票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及其他印章;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户许可证、印章备案证明、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与税务机关的往来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事项备案回执等)、完税凭证等税务资料以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7.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以及你单位此前办公场所所涉房屋租赁合同;

9.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人事档案文件;

11.有关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U盾,支付宝及微信等电子支付工具的账号密码;

12.不属于你单位所有,但由你单位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责任告知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 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

4.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

5.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6.债务人企业人员下落不明,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拒不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不真实材料,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并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企业有关人员依法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通知

 

桃源县驰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五年七月二日

 

管理人联系人:徐一竹;联系电话:15399795633

联系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西湖新时代10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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