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决议)的公告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决议)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0-24 公 开 人: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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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决议)的公告

 

各债权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2025)京01破申6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廷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2025)京01破303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担任兴廷科技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20日在北京一中院的指导下,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二债会”),会议上审议并表决了《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议案,现就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参会情况

本次会议应到债权人1位,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5,251,274.68元(大写:伍佰贰拾伍万壹仟贰佰柒拾肆元陆角捌分),截至本次会议表决完成实到债权人1位,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251,274.68元(大写:伍佰贰拾伍万壹仟贰佰柒拾肆元陆角捌分),出席人员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二、表决情况

1、《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表决情况

表决同意通过的债权人共1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5,251,274.68元,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100%,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该表决事项通过。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情况

表决同意通过的债权人共1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5,251,274.68元,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100%,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该表决事项通过。

综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兴廷科技公司二债会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兴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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