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陕01破申293号

(2026)陕01破申293号

公开时间:2026-05-21 公 开 人: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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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陕01破申293号

申请人: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 湖区莲湖路37号外贸大楼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恬,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畜产公司)以其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 清算。经审查初步查明,申请人畜产公司于1989年7月7日登记 设立,登记机关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42万元,企业类型为联营(法人),股东为陕西省商务厅。

2020年3月3日,陕西省商务厅下发《关于畜产公司等4家 企业关闭注销的研究意见》,同意畜产公司等4家企业,通过依法 破产方式进行关闭注销。

根据岳桦(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6 日作出的岳桦审字[2026]0002号《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1 月 3 0 日,畜产公司总资产2,153,108. 16 元,总负债 273,981,386.35元。畜产公司申请称,其公司长期停业,无任何经营收入。

本院认为,2020年3月3日,陕西省商务厅下发文件,批准畜产公司通过依法破产方式进行关闭注销。根据岳桦(北京)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岳桦审字[2026]0002号《审计报告》 显示,截至2025年11月30日,畜产公司总资产不抵总负债差额为271,828,278.19元。因此,畜产公司已经具有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其破产申请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之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呼延静

审判员  韩娟

审判员   陈晶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璐

书记员  曹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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