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募公告

贵州省安顺市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19 公 开 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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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安顺市管元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甲3地块(甲3-2、甲3-3)商业公共区域装修和地下室车库施工。

项目地址:新大十字西南角(原小商品市场内)。

一、招募条件

本项目已按规定完成审批,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邀请符合资格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单位须具备资金实力,本项目为全垫资至工程验收,详见合同内容。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工程名称:南水西路施工。

建设地点:新大十字西南角(原小商品市场内)。

工程规模:道路长度约130米,宽度约9米 ,人行道长度约130米,宽度3.5米。

招标范围:道路施工总承包(具体见合同)。

·     工期:60天(日历天)。

·     质量标准:合格。

·     合同暂定总价:100.00万元(壹佰万元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资金及专业能力。

3.近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4.具有行业专业相关经验。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募程序

(一)报名程序

1.报名时间:截至2026年3月24日17:30,如报名期限内未招募到适格施工方的,长欣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延长报名时间。

2.报名地点: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路长欣中央广场商业D3栋3楼工程部办公室。

3.意向施工方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结合自身的商业判断和法律风险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向长欣公司提交具有操作性且不可撤销的报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意向、投资方式、投资数额和履约形式等)。

4.报名需提交资料:

(1)投资方案(内容应包括:施工方基本情况介绍、投资方式、投资优势、资金实力、建设工期、预算价款及计算依据、支付方式等,法人报名的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工程款结算金额根据实际工程量核定);长欣公司已拟定施工合同(详见附件),意向施工方若认可该合同,可向长欣公司出具书面认可合同条款的函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其他用以证明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资料;

5.意向施工方应保证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中选资格,不得参与竞选。意向施工方应仔细阅读公告的相关内容,按本公告的要求起草和提交报名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6.意向施工方在截止期限内将一份报名资料交到长欣公司办公室,或者将报名资料扫描件发送至长欣公司联系人微信,即视为报名成功。

(二)资格审查及尽职调查

1、长欣公司根据本公告确定的报名条件和要求,对意向施工方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

2、报名单位自向长欣公司提交书面资料之日起,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成功的意向施工方可以开展尽职调查,长欣公司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三)评审

1、长欣公司对意向施工方提交的报名方案进行审查。

2、长欣公司在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管理人的监督下,根据合同价款价格高低、支付方式、建设工期、履约能力、履约保障、施工管理能力等情况对报名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正式施工方。

3、施工方中选后又放弃投资的,或者以实际行动表示不愿意继续施工的,长欣公司有权另行招募施工方。

五、特别说明

1. 本次招募意向施工方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2. 长欣公司的描述和相关资料不应作为对意向施工方的承诺和保证,意向施工方应独立判断、理解以进行决策。如有疑问,欢迎垂询。 

3. 如出现影响长欣公司破产重整的重大事项,或者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提出要求,长欣公司可中止或者撤回本次招募行为,不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

4. 本公告由长欣公司编制,解释权归属长欣公司。

5.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前来考察洽谈,参与投资。

6. 长欣公司联系人:刘超,联系电话:13984430348。联系地址: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路长欣中央广场商业D3栋3楼办公室。

六、附件

 

 

 

 

 

 

安顺市《南水西路道路施工合同》

安顺市管元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

甲3地块(甲3-2、甲3-3)路段北半幅

 

 

 

发包方(甲方):贵州省安顺市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乙方):

 

 

 

日期:二○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发包方(甲方):贵州省安顺市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南水西路北半幅,安顺市管元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甲3地块(甲3-2、甲3-3)路段道路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水西路施工。

工程地点:新大十字西南角(原小商品市场内)         

施工内容: 路基开挖、道路施工、雨水和污水管网安装、路灯施工、人行道施工、涉及南水西路范围内的所有排危、拆除、清渣、零星工作,以及甲方书面确认的与本路段工程相关的其他配套施工内容(所有施工内容均需以甲方最终确认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单、任务单为准)。

工程施工依据:施工图、图纸说明、有关文件资料、设计变更单、任务单内容等。

二、工程承包方式

总承包:包工包料,乙方负责全垫资施工完成,保证质量合格,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三、合同工期

开工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开工报告)为准,乙方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日内进场施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天。若因甲方书面确认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3日内提交工期顺延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甲方签字认可后,工期可以顺延。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滞后,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仍然不处理、不复工的,甲方有权找人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甚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更换施工单位。

四、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2.验收标准: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同时,发包方对施工图确认的装修要求,作为本工程验收条件之一。乙方还应保证本工程符合国家消防规范以及消防部门的验收要求,消防验收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乙方施工部分的验收资料(电子档一份,纸质档2份),并交甲方存档。若本工程质量经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无条件返工、修理至合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需费用及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甲方管理成本增加等)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合同价款和计价方式

双方约定本合同暂定总造价为(大写)人民币:   壹佰万元整               (¥ 100 万元)。最终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施工图纸、收方记录、设计变更、签证单等。结算依据《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等相关定额及施工期间相关定额配套文件执行。

六、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按照甲、乙双方询价,甲方最终批价执行。乙方申请批价时应向甲方提供三种精装修设备材料品牌,并提供样品,甲方确认样品及价格后由乙方自行采购。若甲方不认可乙方申请报价的材料,甲方有权指定厂家及品牌,由乙方进行采购。乙方提供的样品需留存甲方处,作为材料进场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批价后,乙方不得因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采购难度变化等理由要求调整材料价格。

七、竣工验收

   工程内容涉及相关验收的: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与工作内容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合格证书、检测报告、3C认证资料以及施工过程验收、检测资料等。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给发包方。发包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的10日内,会同乙方完成本工程验收。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验收规范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资料导致甲方验收工作滞后,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仍然不处理、不复工的,甲方有权找人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甚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更换施工单位。

八、工程结算

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竣工结算,35日内完成结算,该结算周期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计算。若乙方提供结算资料不完善或者不符合结算资料要求的,导致结算时间滞后的,乙方自己承担后果。

九、款项支付

1.本项目由乙方垫资施工完成,达到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要求。

2.付款节点约定:项目验收合格,且甲方完成结算审核并书面通知乙方结算结果后,六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70%,剩余尾款的27%在后续三个月内支付完成。甲方有权选择以银行转账或以物抵债方式支付该27%尾款,以物抵债的房产单价按照销售同期半年内的平均价格执行,乙方需配合甲方完成相关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税费按照房屋交易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具体抵债资产、数量、价格及抵债程序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确定。若双方无法就抵债事宜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顺延该部分款项的支付时间,直至具备现金支付条件。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起算两年,质保期满两年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15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确认相关工程确无质量问题或乙方已完成所有质量问题整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7日内将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若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后返还剩余质保金,或待乙方修复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后再行返还。

3.达到付款节点时,乙方需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及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本工程价款除本合同约定的以物抵债情形外,一律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出具等额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不符合相关发票法律制度的规定,造成我公司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我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用于弥补甲方税款损失,甲方有权在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未付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十、乙方责任

1.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有义务给乙方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等购买工伤保险及必要的商业意外险,并将保险凭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2.施工期间乙方需全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留存记录;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并按照相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实施,若有违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在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有权对接项目上的任何事务、支付工程款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应有公司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说明,作为合同附件。

十一、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函件、资料等,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快递)按以下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以下地址同时作为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甲方地址:【填写甲方有效地址】;乙方地址:【填写乙方有效地址】。任何通知以快递形式寄送的,在投邮后第3日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发送的,在进入对方数据电文系统时即视为送达。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结清全部合同款项(含质量保修金)之日止,但质量保修条款在保修期满前持续有效。

 

 

 

(以下无正文):

乙方付款名称:                 付款账号: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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