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月儿湾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武汉市月儿湾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25 公 开 人:武汉市月儿湾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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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月儿湾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2025917,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下称蔡甸法院”)作出2025)鄂0114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武汉市月儿湾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月儿湾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109依法作出了2025)鄂0114破18号决定书指定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担任月儿湾公司管理人,开展各项清算工作。

月儿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现因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蔡甸区税务局补充申报税款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就该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及确认事项,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专项表决。

二、会议召开安排

表决期限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30日(逾期未提交表决意见的,视为对本次表决事项投反对票)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全程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不设现场会场,由债权人通过指定渠道提交表决意见。

三、表决事项

本次会议仅审议表决以下专项事项:

《关于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蔡甸区税务局补充申报债权的议案》

一、债权补充申报基本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蔡甸区税务局于2026年3月20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950元(截至2026年3月,最终金额以实际解非时间确定),债权性质为税务债权,债权形成原因系未按期申报产生的罚款。

二、管理人审核情况

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权审查规则,对该笔债权进行了全面审查:

1. 申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蔡甸区税务局作为税收征管主管部门,具备合法的债权申报主体资格;

2. 申报材料完整充分,包含税务机关出具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欠税情况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文件;

综上,管理人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蔡甸区税务局补充申报的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额准确,符合法律规定及债权审查标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将上述债权审核结果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请各位债权人予以表决。

四、表决方式及提交渠道

债权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表决意见,所有方式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书面邮寄:将签字/盖章后的《表决票》邮寄至管理人处:

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中勘大厦11层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裴欣茹 15972606725(邮寄时请注明“月儿湾公司补充申报债权表决票”,寄出时间以邮戳为准)

2. 电子邮件:将签字/盖章后的《表决票》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指定邮箱:1914157771@qq.com

邮件主题格式:[债权人全称+月儿湾补充申报债权表决票]

3.短信回复:使用债权申报时预留的手机号,编辑短信内容“[债权人全称] + 同意/反对/弃权 + 确认对蔡甸税务局补充申报债权的表决意见”发送至管理人指定手机号:15972606725

4.微信回复:添加管理人指定微信账号(微信号:ppf900203),发送签字/盖章后的《表决票》照片/扫描件,并备注债权人全称。

五、注意事项

1.表决资格说明:本次表决的表决权基数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准,补充申报的蔡甸税务局税款债权本次不享有表决权。

2.材料获取渠道:本次会议的议案附件、表决票模板可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索要(联系电话:15972606725

3.委托表决要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表决的,需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否则表决意见无效。

4.决议效力说明: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5.异议救济途径:债权人认为本次表决程序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蔡甸区法院请求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市月儿湾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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