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 核查债权的报告

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 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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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钱小京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对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贵院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2025)苏0509破申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2025)苏0509破8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事务。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职,忠实履行了管理人的各项职责,经过一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取得初步工作成果,现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债权审查机制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管理人组成债权审核组进行债权审查工作。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先由管理人派员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初步整理后形成申报档案,并将这些申报档案编号录入电脑,然后进入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1. 初审律师从主体的适格性、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证据,遇到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沟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2. 初审律师就申报的部分有疑问的债权向债权人核实,在申报人提交的证据全面充分的情况下,初审律师在查明事实后签署初审意见;

3.债权审核组组长根据申报债权的基本情况、初审律师意见、证据核对意见,签署认定意见,并交管理人债权审核终审律师;

4.终审律师综合前述意见,作出债权认定结果。

遇到疑难复杂的债权申报或与前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终审律师召集各组组长进行合议。经商讨形成一致意见后最终确认债权,因此,每一笔债权均经过严格审查才能最终确认。

二、债权申报通知情况

2025521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告裁定受理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信息,并通知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于指定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根据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清单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的涉诉信息以及管理人前往各区法院调取的诉讼记录,同时通过查询企查查、天眼查聚法信息等网站平台进行梳理筛查,筛选出7名潜在债权人,管理人通过EMS及微信方式分别向上述7名债权人寄送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及债权申报材料并且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债权申报通知及相关资料

三、债权申报与审核的概况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630日,共计3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合计申报金额为797842.76元。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并于2025630日编制了《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

债权初步认定情况:

截至2025630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人共3家,申报总金额为797842.76元。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金额0元、税收及社保债权130981.76元、普通债权666861

经管理人审查调整后,认定债权的金额为699341.31元。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0元、税收债权67593.36元、社保债权11164.62元、普通债权617727.51劣后债权2855.82元;待认定债权0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98501.45元。另,职工债权0元。

四、职工债权的调查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先后前往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江分中心、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局,对债务人的职工债权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债务人共涉及仲裁案件4件,合计金额为47340元。其中,职工徐鹏、张文静的工资欠款已执行到位,职工姜燕燕、沈鹤宾未申请执行,该两名职工工资金额合计26807元。

鉴于该两名职工的劳动仲裁裁决之日为2021年1月10日,后未申请执行,现已过执行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破产程序须遵守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超期申请且被执行人对时效提出异议的,不予执行。故,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依法对职工债权是否符合时效要求进行审查,对于未申请执行,现已超过执行期限的职工债权,不属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无法被确认。

经管理人调查后确认,债务人尚未发现有职工债权,并不结欠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自2025年7月1日至 2025年7月16日),截至本次会议时,暂未收到异议。

五、关于已申报债权调整的说明

(一)经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对债权人钱小京申报债权中迟延履行利息98502.25元依法予以核减。但经实际复核,该迟延履行利息为98501.45元,存在计算错误。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故,对于债权人钱小京申报的该部分债权不予认定。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申报的罚款金额1000元及申报的社保滞纳金1855.8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故,对于该部分债权原则上不予认定。

但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综合上述规定,将税务机关申报的罚款及社保滞纳金调整为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债权,即劣后债权。

六、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本次提请债权人、债务人审查的《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系初步审核结果。请债权人、债务人于20257月8日对管理人编制的《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进行集中审查,如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的,请在会后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对管理人作出的复核结果不服的或管理人未答复的,可在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关系。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管理人联系方式:

吴律师:18012778882

地址:苏州市姑苏养育巷151号苏州商务大厦413室 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五、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自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以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团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勤勉尽职的态度,认真审查每一笔申报的债权,以确保经审查确认的每一笔债权均合法、真实、有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今后,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工作,努力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继续对管理人的工作给予理解及支持。

下面请各位债权人审核手中的《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谢谢大家!  

 

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


苏州破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

(截止日期:2025630日;单位:人民币元)

一、税收、社保债权

编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

待认定金额

不予认定金额

备注

PZ02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

67593.36

67593.36

0

0

税收债权

11164.62

11164.62

0

0

社保债权

合计金额(元)

78757.98

78757.98

0

0

/

二、普通债权

编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

待认定金额

不予认定金额

备注

PZ01

钱小京

624361

525859.52

0

98501.45

迟延履行利息核减

PZ02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

49367.96

49367.96

0

0

税收滞纳金

PZ03

江苏华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42500

42500

0

0

 

合计金额(元)

716228.96

617727.48

0

98501.45

/

三、劣后债权

编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

待认定金额

不予认定金额

备注

PZ02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

1000

1000

0

0

税收罚款

1855.82

1855.82

0

0

社保滞纳金

合计金额(元)

2855.82

2855.82

0

0

/

说明:经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699341.28元。其中,经调查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为0元,经审查确认的社保债权金额11164.62元,税收债权67593.36元,普通债权总金额617727.48元,劣后债权2855.82元,待认定金额为0元,不予认定金额为9850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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