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阳原县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终结阳原县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公开时间:2025-12-15 公 开 人:阳原县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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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 0727  6 

 

申请人:阳原县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 称盛安公司),住所地阳原县 西城镇龙泉路,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3072769209318X5。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经理。

2025  3  31 日,经申请人盛安公司同意,阳原县人 民法院作出( 2024)冀 0727  254 号决定书, 以申请人盛 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 决定将盛安公司移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 2025  6  19 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5)冀 07 破申 5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盛安公司申请执行转破产 一案交由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委托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

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

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指定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担任盛安 公司的管理人,武天竹为管理人的负责人。

本院查明:盛安公司成立于 2009  7  30 日,注册资  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案系 执转破案件,在执行案件中,盛安公司为被执行人,阳原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申请执行人。2025  9  12 日, 甲方 盛安公司与乙方阳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和解协议》, 该协议第二条约定:“1.异地建设费用确认:双方共同确认,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总额为 42 万元; 2.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上述异地建设费 42


 

万元  …”。同 日,阳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上述 42  元。2025  9  23 日 9 时,本院在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但无任何债权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 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 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本次执转破案件中,因债 务人盛安公司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债权人阳原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的债权已经实现,且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时,无任何债权人申报债权,至今也无任何债权人补充申报 债权,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盛安公司的破产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原县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马永春 闫润芳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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