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破19号之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破19号之一

公开时间:2025-08-04 公 开 人:苏州江洲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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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州江洲博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2月12日,本院根据苏州新茂隆丝绸整理有限公司申
请对苏州江洲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
熠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苏州江洲博纺织有限公司名
下无任何财产。另,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2025)苏0509
破19号民事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表,确认债权数额为
3234646.54元。截至2025年7月30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1432
元(不含后续办理债务人公司注销费用、快递费用以及管理人执
行职务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管理人认为,苏州江洲博纺织有
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甚至
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本案破产费
用,请求本院宣告苏州江洲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
序。
本院认为,苏州江洲博纺织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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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
同时,苏州江洲博纺织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
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苏州江洲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苏州江洲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
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
配。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郝 振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沈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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